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业经旗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4年6月3日
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旗分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多渠道解决部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加强和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鄂尔多斯市级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鄂房办发〔2013〕69号)规定,结合我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旗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本旗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引进人才、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人员、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等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多方建设、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旗住房管理中心、建设、发改、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国资、金融、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
第五条 旗住房住房管理中心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组织全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的审核、建档、配租、租金收取和交易审核以及住房出售、回购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租金标准和住房销售价格;做好全旗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规划由旗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旗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有偿使用,其中政府所属机构或政府批准的机构建设的,其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八条 旗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建立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投入。
金融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有关单位可按规定条件申请商业银行贷款、使用信托资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等方式融资。此外,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旗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旗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收购、改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一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一)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乌审旗籍非农业户口;
2.家庭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嘎鲁图镇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未享受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二)进城务工、个体经营户和农牧民家庭申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乌审旗籍户口;
2.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3.在嘎鲁图镇居住,就业满一年以上,且连续交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家庭成员均无住房(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
(三)新就业人员和引进专业人才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旗范围从业一年以上,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确定。
2.家庭上年度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嘎鲁图镇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已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五)在本旗居住的拆迁安置暂时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婚姻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人可在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时间申报登记,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人应如实填写申报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居委会和苏木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旗住房管理中心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政府门户网站及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无异的,报旗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纳入保障范围。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旗住房管理中心编制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报旗政府核准后组织配租。其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以及其它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第十七条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在全旗范围内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旗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申请人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当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供给时,采取轮候的方式进行配租。按照申报人的户籍情况、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轮候顺序。
第二十条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旗住房管理中心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旗住房管理中心签订《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一条 《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旗住房管理中心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两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收取租金。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旗房屋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管理由房管部门负责,房管部门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房屋管理部门自行组织资金建设的未享受国家专项资金补贴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可由产权单位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住房管理中心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五)已购买自住住房或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有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七条 旗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后期管理工作,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和物业服务;
(二)负责入住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移交、验收、接管、结算等管理工作,按时限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发布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动态信息;
(三)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及维修招标、委托等管理工作;
(四)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
(五)受理举报和投诉,受理情况要及时核实并作出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旗住房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通过公平、公正、公开抽取房号进行配租,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申报人代表等监督。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等情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房屋管理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家庭无条件退出住房并按房屋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补交租金;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七章 租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旗住房管理中心会同旗发改局、财政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乌审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旗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