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嘎鲁图镇城镇标准地名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㈠标准地名公布后,全旗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文、书籍、地图、广告、标牌上使用地名时,都要采用此次公布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㈡制作地名标牌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地名标牌样图的通知》(内民政划〔2001〕80号)规定要求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嘎鲁图镇城镇标准地名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㈠标准地名公布后,全旗各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公文、书籍、地图、广告、标牌上使用地名时,都要采用此次公布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更改。
㈡制作地名标牌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地名标牌样图的通知》(内民政划〔2001〕80号)规定要求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