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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0009 分  类:自然资源、能源;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3年06月16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23〕57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6   分享: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审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乌审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根据《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

第三条 采矿权人应当单独设立基金账户,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核算账,核算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基金计提计算方法,在每年3月底前足额完成本年度基金计提,并将计提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旗自然资源局审核,对基金计提不足的,旗自然资源局应当要求采矿权人限期补足。

第五条 采矿权人于每年12月10日前,按照《鄂尔多斯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基金使用范围、使用比例结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下一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报告,旗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后,报旗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旗自然资源局向企业批复年度基金使用计划,批复的计划同时抄送各监管单位。

第六条 基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因矿业权人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及矿区环境治理;

(二)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复垦等;

(三)矿山污水、矿渣等污染治理,矸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林草植被重建、特色经济林建设等;

(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管护;(五)矿山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

开发式治理;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以及生态修复相关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编制、竣工验收等;

(七)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

(八)矿区生态环境提标改造工程、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采煤沉陷区以及露天复垦区生态功能提升;

(九)矿山环境与生态修复等方面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示范试验、技术推广;

(十)矿山生产生活利用光伏、风电等清洁能源供暖项目;利用周边集中供热、余热供暖取代本矿山企业燃煤锅炉供暖项目;

(十一)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的矿区周边环境10km范围矿区周边地质环境治理;

(十二)受矿山建设、生产、排水活动影响所造成地下水位下降或水质污染实施的10km范围民生供水保障与污水处理项目;

(十三)因矿产资源勘查开活动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而对周边地区实施的生态农业、文化旅游、特色养殖、有机杂粮、公园开发治理、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嘎查村集体经济等项目以及苏木乡镇街道确定的与矿山相邻公共区域的综合治理土地复垦、道路绿化项目

(十四)旗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矿区生态环境实际情况确定的治理范围;其它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生态修复相关方面。

第七条 采矿权人购置清洁能源重(矿)卡车、装载机、挖机、钩机、钻机、充电桩、加氢站等生产运输设备以及配套基础设施的,购置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10%;在矿区内地面建设皮带、管道或者筒仓进行物料仓储运输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基金年度计提额的25%;井工煤矿采用充填式开采、井下洗选、保水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的,建设当年可支取使用不超过年度基金计提额的25%建设费用。

第八条 矿区周边10km范围地质环境治理费用使用基金额最高不超过年度计提30%。

第九条 采矿权人依据审核通过的年度基金使用计划,向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申请预先提取计划治理费用额度20%的基金开展治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完成进度达50%的,经旗自然资源局同意,可再提取30%基金。采矿权人完成全部治理工程量后,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旗自然资源局收到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监管单位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并按要求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报告,验收合格后,根据旗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支取意见,旗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基金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按审计结果支付剩余治理恢复基金。产生的咨询费、审计费、委托验收费由基金账户支付。

第十条 每次基金支取,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应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基金支付金额。

第十一条 基金支由采矿权人填写基金支计划单,由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主要领导签字,报旗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填写基金支取意见书。

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按月将基金提取、使用、会计报表等财务信息报送旗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旗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能源、林业和草原、农牧、水利、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公告采矿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对基金计提及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采矿权人的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取使用、资金绩效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基金计提的监督检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与矿山有关的“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能源部门:负责对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和监督检查,高标准规范露天煤矿排土场采坑和边坡设计,对煤矿灭火工程和采空区灾害治理工程进行监督管理。

(五)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对矿山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制定矿区绿化标准和绿化实施方案,并督促执行落实。

(六)农牧部门:负责对矿区周边环境开展综合治理,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制定矿区周边地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推动落实。

(七)水利部门:负责对矿山开采取水、水土流失防治、防洪安全和非常规水综合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支取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的监督主体。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后,应当向市、旗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工程验收。

第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林等相关部门对基金计提、使用及治理恢复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基金管理档案台账,规范基金管理,明确基金支取和使用程序、职责及权限。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或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旗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告,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该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该采矿权人补足。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自然资源局、旗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文件下载:乌审旗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使用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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