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有力促进律师事业改革发展,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63号)和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内司电传〔2020〕49号)及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在律师行业开展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违规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鄂司发〔2020〕47号)文件要求,在全旗律师行业全面开展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律师执业违规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深化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引导和促进广大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
二、成立领导小组、压实责任
为全面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专项治理工作,特成立由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为副组长,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李伟(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德海(党组成员、副局长)
乌兰其其格(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刘勇(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股长)
塔娜(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具体检查专项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及范围
以《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为依据,重点清理整顿以下两个方面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
1.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机制。党的组织机构健全;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党支部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所有党员组织关系符合要求完善党支部活动保障机制,设立党员活动室,定期举办形式多样的党员学习参观等活动。律所党支部活动经费能够足额到位,确保党支部工作正常进行。
2.规范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主体资格。主任及合伙人资料真实,应该承担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落实,无非合伙人参与事务所管理、享有合伙人权利等现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符合法律要求,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章程及合伙协议内容完备、合法,形式规范并得到有效落实;按照规定对变更事项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3.规范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收费制度。建立并落实统一收案收费、结算和风险告知、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收费标准公开;业务委托合同内容合法,形式完备、规范、公平。
4.规范律师事务所业务运作机制。建立并落实服务公示、业务工作规程、质量标准、重大事项报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研究、质量控制、反馈、评价、执业行为监督检查、过错责任追究和赔偿等制度;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制度完备,管理规范;依法纳税,按规定交纳会费。
5.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庋、分配制度、奖惩制度合法、规范、完备;岗位责任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责分工明确;律师事务所所务信息公开;合伙人会议制度落实,依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建立健全内部人事管理和监督机制,依法与聘用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保险金;教育培训、执业保险、社会保障和事业发展基金制度落实;实习律师管理制度、培训内容、实习时间和效果落实。
6.规范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制。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务,律师事务所予以支持和配合,高质量完成法律援助事项。
7.规范律师事务所投诉案件调处机制。建立健全投诉案件受理、调查、处理长效机制;对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及时、准确作出处理;杜绝出现到自治区司法厅、司法部和全国律师协会上访的案件
8.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机制。律师事务所办公环境整洁,律师文化氛围浓厚;积极参加(旗区)局、市局、市律师协会组织的文体活动;与主流新闻媒体密切合作,有自己的刊物或宣传图册;积极参加各级律师协会组织的理论硏讨活动。
(二)律师执业方面
1.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2.兼职律师因退休、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法律研究、教学。
3.丧失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资格条件仍以原单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名义执业。
4.丧失中国国籍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各律师事务所组织本所律师对照专项清理活动的相关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填报《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经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审核盖章后上报至旗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每个律师事务所通过自查自纠查摆出的问题,要立即组织自行整改,并形成书面材料,以备检查。
(二)调查核实。旗司法局将对各律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于经律师自查或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到有关线索的,列入重点调查清单,逐一调查核实。
(三)依法处理
1.在专项清理活动期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律师事务所管理和个人执业方面的违规行为并能限期整改的,可以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在专项清理活动中或者年度考核等日常监督管理中,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不主动向司法行政机关如实报告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总结完善。要针对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做到边清理、边巩固、边提高。要压紧压实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党组织书记的管理职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对从事律师执业人员的身份、职业等信息的审查把关责任,强化对本所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有关人员违规兼职情形,并主动、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在实习登记、执业许可及变更等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实习申请表》《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的登记内容并严格审查;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应当作出获准执业后专职执业的承诺,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把律师是否存在违规兼职和律师是否存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形列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不走过场,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见效。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专项活动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管理工作、纯洁律师队伍、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要积极争取公安、人社、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确保专项清理活动扎实推进。要加强对专项清理活动的跟踪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注意方式方法,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律师的思想指引工作。
(二)对律师违规兼职需要有关单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人员违规情况通报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并跟踪掌握相关单位的处理结果。因律师事务所未尽审核把关责任或者纵容、放任本所律师违规兼职的,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专项清理活动中发现有关人员不符合律师执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再指派其承办新的业务,并妥善处理正在办理的业务。
(三)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有明确具体线索的,及时调查处理。要教育广大律师管理干部认真履职尽责,因失职失责、监管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发负面舆情。
请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2020年8月10日前将《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及律所自查报告报送至乌审旗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附件:1.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自查登记表
2.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台账
3.兼职律师、“两公”律师、法援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台账
4.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统计表
乌审旗司法局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