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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088/2022-00553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年03月21日 名  称:乌审旗司法局关于印发《乌审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司发〔2022〕1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全面提升我旗行政执法...

乌审旗司法局关于印发《乌审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1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旗委、旗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任务安排,全面提升我旗行政执法水平,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500条)》等文件精神规定,制定乌审旗“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以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行动方案》《鄂尔多斯市对标先进建设最优营商环境行动方案(500条)》文件精神,按照旗委、旗政府工作部署,针对全旗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解决行政执法领域的矛盾和问题,采取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建立行业领域重点监管清单制度、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等十一项措施,不断提升全旗行政执法质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十四五期间全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方法措施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要本着鼓励创新的原则,采取适合其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审慎监管方式,量身制定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出台的相关准入和监管政策措施进行认真评估,全面清理各类不合理的监管措施。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依法编制“四张清单”,并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及时动态调整。

  1.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应当纳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及时中止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违法行为,应当纳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4.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纳入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和“四张清单”的编制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1月10日前向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制定监的管规则和标准、对已出台的相关准入和监管政策措施的评估清理工作情况、编制的“四张清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二)建立行业领域重点监管清单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行业领域的监管职责,落实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各部门要结合权责清单、行业领域风险特点、行业监管要求等制定出台相应的重点监管制度及配套清单。要根据行业风险变化、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投诉举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制度制定及配套清单编制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1月10日前向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行业领域重点监管制度制定及配套清单编制工作开展情况。今后重点监管清单动态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社会公示并报旗司法局备案,接受常态化监督。

  (三)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限定执法检查自由裁量权,细化各类行政监察和行政处罚规则,切实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已经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重新进行修订调整。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出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可以转发严格贯彻落实,也可以在其规定的裁量权基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重新制定。各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调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1月10日前向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工作开展情况。今后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社会公示并报司法局备案,接受常态化监督。

  (四)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当根据部门权责清单,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边界、履职内容。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率先建立健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对照部门权责清单,全面梳理市场监管各项业务及各个环节易发频发的风险点,列出追责情形和免责情形,维护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清廉履职的积极性,督促执法人员依法尽职履职。

  1.追责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法定职责,严重影响市场监管秩序和效率,或者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出现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追责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2.免责情形。市场监管部门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虽然出现一些偏差,对市场监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但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进度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研究,建立健全本部门“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相关制度。本级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于2022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系统“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相关制度建设工作,并长期组织实施。于11月10日前向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本系统“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相关制度。

  (五)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提高政府服务能力,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加快改善营商环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发〔2021〕7号)要求,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时,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1.梳理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继续梳理本旗区、本部门证明事项,编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

  2.规范流程。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范、办理步骤、办理流程,规范格式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3.加强监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承诺人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旗区间信息归集和推送制度,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和核验实施,加强日常监管。

  进度安排:按照“谁编制、谁公示”的原则,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本旗区、本部门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编制工作,在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示,清单施行动态调整并长期组织实施。各行政执法部门于2022年5月底前完成本旗区、本部门告知承诺制信息归集和推送制度的制定。于6月1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旗区、本部门证明事项目录清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目录清单和告知承诺制信息归集和推送制度。今后“两张清单”动态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社会公示并报司法局备案,接受常态化监督。

  (六)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通过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更新、维护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结合政务公开、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不断拓宽信息公开公示渠道,主动全面准确及时地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2.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全面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通过明确审核机构、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审核责任,编制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进度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未制定具体方案、编制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的部门抓紧制定或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本系统相关制度。各执法部门于12月10日前向司法局报送并备案本部门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具体方案、编制的法制审核流程和重大执法决定目录清单。

  (七)推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深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各执法部门要全力配合,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各执法部门要依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在市场监管领域外其他行业探索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在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报送至旗司法局,年度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完成情况报送至旗司法局。各执法部门除市场监管领域外还需开展联合执法的,于每年2月底之前按程序向旗委依法治旗办申报年度拟开展的联合执法事项;执法过程中,各执法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开展联合执法的,按程序向旗委依法治旗办申报拟开展的联合执法事项。各执法部门开展单项联合执法工作前向旗司法局报送工作方案,完成联合执法工作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司法局报送完成情况。

  进度安排: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长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结合本旗区、本系统监管执法实际积极扩大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覆盖范围。各执法部门要借势借力,将条线布置的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和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有机结合,发挥执法检查最大效力。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同步跟进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监督,确保联合执法检查公正规范。

  (八)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线索移交、案件办理、法制审核、罚没财物处置等各项制度,畅通沟通对接、指导管理渠道,确保有序衔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公布工作,旗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农牧业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系统负责编制并公开本系统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本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进度安排:各部门务必于2022年5月15日前完成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并报送至司法局。

  (九)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加强各类执法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建设,畅通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化手段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质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贯彻落实“互联网+监管”有关要求,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使用率,责成专人负责数据录入,进一步夯实行政执法工作数据基础。

  进度安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信息化建设工作,常态化推进。司法局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数据录入监督力度,通过发放监督意见书等方式进行督促推进。各级执法部门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旗司法局报送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智能一体化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和“两法”衔接平台数据录入情况。

  (十)抓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载体,组织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帮助广大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正确理解行政处罚法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要突出培训重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行政处罚案件审核人员以及领导干部的培训,提升其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正确有效运用行政处罚法的能力。要统筹协调,分类推进各层级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组织、指导、监督本系统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的主体责任,旗司法局要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处罚法为重点,组织好苏木镇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工作。今后行政处罚法列为新申领证件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培训的必学内容。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为契机,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提升,针对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等问题,组织实施专门法治培训,不断加强执法队伍思想、组织、业务能力建设,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进度安排:各部门务必于2022年6月15日前完成对行政执法人员全覆盖、全员化的行政处罚法学习培训工作,并将学习培训情况报送至旗司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提升行政执法提质量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主动对标先进地区,学习先进经验,全面提升行政执法效能。相关领导要亲力亲为,统筹推进,认真组织实施,围绕方案中各项任务明确专人负责,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沟通对接,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行政执法部门于3月28日前报送1名分管领导和1名联络员负责联络对接事宜(附件2)。报送至乌审旗党政新区5号楼B座303室。联系人:达古拉 15047134088

  (二)强化跟踪督导。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间节点要求报送相关情况,未完成的以正式文件作出说明。司法局要加强跟踪督导,主动作为,积极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根据总体工作任务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对工作进展迟缓、工作不力的部门及时督促,必要时发放监督检查意见书。各行政执法部门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上各项工作任务开展情况表(附件3),方案中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将作为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治旗考核指标的重要参考内容。

  (三)注重总结经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总结提炼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各项工作任务完成后,旗司法局将进行全面汇总分析,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作开展情况,选取部分亮点经验,成功案例等在全旗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

  (四)宣传营造氛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广泛开展新闻宣传引导,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深入宣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行政执法质量提升年的重要意义、落实举措及工作成效,形成良好氛围和舆论导向。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共同发力建设我旗法治化营商环境。

 

  

  乌审旗司法局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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