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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6003 分  类:公安、安全、司法;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25日 名  称:关于在苏木镇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  号:乌司发〔2023〕47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司法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49号)、...

关于在苏木镇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5   分享:   

各司法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部分苏木乡镇(街道)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22〕49号)、《关于在苏木乡镇(街道)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司办发〔2023〕12号)和《关于在苏木乡镇(街道)继续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司发〔2023〕48号)的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决定继续在苏木镇推进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试点工作,现将我旗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选取范围 
  选取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且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苏木镇的司法所,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结合我旗实际,将试点工作推广至全部已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苏木镇,全力完成试点工作全覆盖。
  二、试点工作标准 
  开展试点工作的司法所,要尽可能满足《通知》确定的标准, 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全部标准的,可以通过局所联动、所所联动等方式,保证试点司法所正常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旗司法局加强业务指导,明确试点司法所承担的职能职责,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的内容,切实承担起《通知》确定的工作任务。
  三、试点工作任务
  (一)理顺协调监督工作职责
  1.司法所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开展执法协调监督权责清单,明确履职方式和工作责任。
  2.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其综合执法局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精神,切实履行承接好苏木镇行政执法权力和自治区赋予苏木镇综合执法局的99项行政权力事项,司法所据此开展执法监督。
  (二)明确协调监督内容
  试点单位对所在镇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以下四个方面监督。
  1.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组织领导行政执法工作、履行法定职责、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重大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参加行政复议诉讼等情况。
  2.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合法适格,是否编制公布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等情况。
  3.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和政务事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质量等情况。
  4.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监督。主要监督行政执法部门部门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权、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等情况。
  (三)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方式
  试点单位对所在镇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监督。
  1.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对群众关注度高的重点执法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对发现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及时制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
  2.推行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和行政复议被撤销以及行政诉讼败诉等行政执法案件,结合实际启动个案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3.用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动所在苏木镇行政执法部门应用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提高行政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运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强化对行政执法案件的网上监督,实现对行政执法全方位、全流程动态监督。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制
  试点单位要认真谋划,建立和落实好以下工作机制。
  1.建立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培训机制。做好所在镇行政执法人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业务指导,适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升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
  2.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在镇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抽检评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程序和实体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推动落实整改。总结行政执法先进经验做法,推广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行政执法案例,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3.建立行政执法检查评议制度。定期对所在镇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制度执行、队伍管理、履职尽责、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事项开展检查评议,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推进实施阶段(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 试点司法所做好与苏木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协调对接,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扎实开展试点工作,向旗司法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二)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2月底前)。各试点司法所要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先进经验及存在的困难,总形成试点工作总结,于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前报旗司法局。 
  五、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司法所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司法所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苏木镇及其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沟通和交流,完善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协调协作机制。及时报送试点司法所的创新举措和工作成效,推动试点工作走深走实。 
  (三)加强队伍建设。各试点司法所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结合全区开展执法监督人员业务培训、轮训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好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业务培训,确保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全面掌握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的内容、方法和要求,掌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内容和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规范开展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提升监督能力和水平。 
  联系人:金珠、敖特根其其格、曹凤  
  联系电话:0477-7582078 
乌审旗司法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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