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财政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557 分  类:财政、金融、审计;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财政局 发文日期:2022年02月25日 名  称:乌审旗财政局关于启用公务卡的通知 文  号:乌财发〔2022〕28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

乌审旗财政局关于启用公务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5   分享: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及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预算法》及《预算法实施条例》,乌审旗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乌审旗支行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乌审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为全面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提高预算单位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切实加强财政监督,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启用公务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

预算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管理的意义。全面实施公务卡管理是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公务支出行为,提高资金支付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和有效手段。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全面做好公务卡启用工作。

二、扎实推进

要加快公务卡办理使用进度。尚未办理使用公务卡的预算单位,要按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及时与代理发卡银行签订代理协议,尽快完成本单位公务卡发放,及时联系财政局国库股完成系统录入、维护和使用工作。要严格按照《乌审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及《乌审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开展公务卡支出的财务审核报销管理工作。

三、严格执行

202241日起,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公务卡,对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使用公务卡,而影响本单位使用资金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本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四、强化监督

我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的监督检查,对预算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乌审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乌审旗财政局

                            2022225

乌审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库〔20105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全旗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工作人员指在职干部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退和临时人员等。

第三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为全旗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或银行结算账户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

第五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62字开头的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六条  公务卡使用中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办理。

第七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及时向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银行结算账户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财务报销及还款程序。

第九条  公务卡专用过渡账户是公务卡代理银行开设的专门用于公务卡消费还款的专用账户,不得用于非公务活动消费。

 

第二章  公务卡发卡银行的选择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延伸。凡信用卡产品符合公务卡标准且从事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均可成为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第十一条  旗财政局根据上述条件选择和确定旗本级全额预算单位公务卡发卡行,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公务卡)的开立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办理个人公务卡仅限于本单位在职在岗人员,预算单位可根据公务支出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公务卡的发放对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1.个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同,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到本单位财务部门;

2.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对个人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发卡行;

3.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预算单位职工申请资料无误后开立公务卡;

4.公务卡开立成功后,预算单位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三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挂失。公务卡的补办事项,由持卡人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向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新增、调动、退休或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变动或注销等手续,并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五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消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预算单位及财政局会计记账中心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责任。

第十六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以内(含5万元)。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及单位报账员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二十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手续费、利息等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引发的违约责任由持卡人自行负担。

 

第四章  公务卡的财务报销程序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用于公务消费的在公务卡透支免息还款期内,向本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及明细清单(时间为同一天),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消费支出,按以下程序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1.单位财务人员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菜单,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2.核实公务消费信息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付摘要等集中支付业务要素,在集中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计划,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报销程序。

3.持卡人须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7个工作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事宜,预算单位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前到会计记账中心办理报账还款事宜。旗财政局会计记账中心不承担延误还款造成的信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或办理退款手续,并负责处理可能对持卡人账户所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者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办理借款手续,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账户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预算单位资金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乌审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办法》(乌财发〔201430号)《乌审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乌财发〔20143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

(一)凡目录规定的结算公务支出项目,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有关规定完成公务卡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旗财政局会计记账中心不予受理支付结算和记账业务。属于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各类支出仍使用直接支付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旗财政局会计记账中心批准。

第三十条  为了顺利推进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各预算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1.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各预算单位要根据公务卡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和公务卡结算目录的要求,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程序,重点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预算单位要提高风险管理意识,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积极扩大公务卡消费范围。

2.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预算单位现金使用量应逐步压缩,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现金。

3.预算单位财务人员办理完公务卡还款业务后,需要及时上传信息,方便财政部门查询统计公务卡消费情况。为切实推进和规范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旗财政局将运用动态监控系统监督各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旗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乌审旗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旗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2.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3.对预算单位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审核监督,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4.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调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5.做好对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和公务卡支持系统的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乌审旗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配合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2.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3.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与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2.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3.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4.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5.制定本单位内部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及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6.单位根据财政全年核定经费按进度做好公务卡消费计划。

第三十四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2.按照与旗财政局签订的代理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并为旗财政局传送公务消费支出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3.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4.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商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五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除有涉密任务外,原则上均应在单位统一组织下申请办理公务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

1.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2.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

3.及时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

4.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三十六条  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后,依照银行管理规定,持卡人可享受信用卡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确有特殊情况,需使用现金结算的,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旗财政局会计记账中心批准可预借现金,并按现行财务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乌审旗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31日起执行。

乌审旗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预算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3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4

邮电费

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5

差旅费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6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7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8

公务接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9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用实行统一采购除外)等支出。

10

其他费用

指单位除上述列举的其他开支费用。


  

 

 

文件下载:乌审旗财政局关于启用公务卡的通知.doc

上一篇: 乌审旗财政局旗农牧局旗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乌审旗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财政局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