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00944 分  类:综合;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2年04月13日 名  称: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大提效大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乌建发〔2022〕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股、室、二级单位:   根据《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社会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大提效...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大提效大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3   分享:   

各股、室、二级单位:

根据《中共乌审旗委办公室 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印发社会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大提效大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21〕46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行业领域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制定《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大提效大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7 

 

 

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大提效大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级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见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中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排查化解范围和重点及工作措施,根据我局目前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明晰工作责任,全面提升排查质量和实效。特制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其系列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围绕专项行动重点领域和主要问题开展工作,年时间,开展住建领域突出问题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专项行动,实行矛盾隐患清单化管理、重点人员专班式稳控、防控体系项目化建设,充分发挥住建部门监管职能,把涉及住建领域信访矛盾化解与打击“两违”相结合,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关心和社会关注的难题、积案;同时,出重拳、下狠手,全面排查城乡建设中各类违法案件线索,坚决防止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群死群伤公共安全事件和个人极端案件用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工作目标

    围绕专项行动重点领域和主要问题对住建领域久拖未决信访案件、陈年积案、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以及重点群体、重点人员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起底,建立问题台账清单,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大起底的基础上分轻重缓急,对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准确掌控,加大化解力度,确保做到上报及时、化解及时、整治及时,使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吸附在当地,处置在基层单位,力争实现矛盾纠纷排查率、化解率、高危当事人管控率三个100%。通过常态化走访、关注社交平台等排查方式,进一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进京非访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确保不发生影响恶劣的“民转刑”案件和极端恶性事件,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确保不发生有害信息大面积传播和舆情恶性炒作,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乌审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组织架构

  为加强对住建领域突出问题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督促落实,成立住建局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工作专班

  组  长:白利平   党组书记、局长、人防办主任

  副组长:  钧   党组成员、副局长

          敖日杨古 党组成员、副局长

          许永富   党组成员、副局长

乌兰图雅 党组成员、派驻住建局纪检组组长

          敖特更   党组成员、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张陆云   党组成员、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员:阿拉塔   综合办公室主任

        葛乐福   工程监督与管理股股长

韩曙光   城乡建设股股长

        娜荷芽   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股长

          新   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股股长

        姬存刚   建筑市场服务中心主任

        王茂峰   综合保障中心主任

        李高尚   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石景生   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各项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党组成员、副局长折钧兼任,王茂峰为联络员,负责组织协调有关股室按照职能牵头或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排查重点

(一)排查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范围开发行为,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取消、吊销或资质过期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规范不合法行为。

4.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办理抵押房屋进行销售、将销售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或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信息,将已经抵押的房屋出售给不明情况的购房者,甚至一房多卖行为。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房地产广告中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房产升值、投资回报等行为。

6.销售人员在现场、自媒体、微信社交工具等渠道营销宣传和推广项目时,含有违法、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或存在诱导、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7.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

8.未一次性公开准售房源,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通过企业职工内部认购,再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等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9.未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等明码标价规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10.在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捆绑收取物业费、车位费、供热费、用电费、代办费、资料费等除法规要求缴纳规费外的其他费用的行为。

11.未按规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送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如实申报项目手册,存在虚报、瞒报的行为。

12.未按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或不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行为。

13.以认购、团购、认酬(包括预订、登记、选号等)或办理VIP卡、预交电商费、团购费,翻倍顶房款等形式向购房人收取预订(定)款、诚意金、意向金、会员费、服务费等费用,或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电商平台、咨询中心、广告公司等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委托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定存资金的形式确认买受人购买资格的行为。

14.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15.已售商品房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1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和利用不公平补充协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积极引导推荐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

17.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18.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将预售房款或代收的契税、住宅维修基金等用于偿还债务、竞买土地、商业投资等其它用途或转移,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应付款项,故意偷逃资金的行为。

19.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20.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制征收或煽动闹事非法阻止征收等行为。

21.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整治房地产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未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租赁业务的行为。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3.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售、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买、租房的行为。

4.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赚取差价;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的行为。

5.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按备案价格销售房屋,以及在各案价格以外向购房人收取价外款或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服务价款转嫁给购房人的行为。

6.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预定金的行为。

7.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8.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的行为。

9.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10.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1.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2.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行为。

13.允许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14.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15.刻意迎合委托人利益,高估低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16.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按规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的行为。

2.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或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内容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3.在物业服务中,恶意虚报、挪用、骗取、侵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4.不按规定公示物业收费标准,或通过巧立名目向业主乱收、滥收费用的行为。

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非法侵占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布广告、停车等经营活动收益的行为。

6.控制装修建材供应,在小区内高价销售、强买强卖、垄断经管、圈地收费,或包庇业主违规装修并从中牟利的行为。

7.擅自或交相中断供水、供电和阻止进出物业区域等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8.勾结社会闲杂人员,采取非法手段严重滋扰业主或干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改选等行为。

9.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中止物业服务,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拒不撤离物业服务项目,恶意阻止或拒不配合物业项目交接的行为。

10.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业主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

1.业主委员会履职工作中,不服从、不配合、不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不按程序或不具备条件强行召开业主大会、拒不参加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会议、拒不移交相关材料、拒不执行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等行为。

2.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尽责,恶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相对立,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煽动业主擅自解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

3.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职尽责,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4.业主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减免物业费、停车费或者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利益、报酬等行为。

    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115日按照全旗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行业领域具体工作落实方案,及时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定时间、定任务、定要求,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和推进。

起底建账阶段(2022年2月15日前完成)。各有关股二级单位要按照职责核查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责任实。对本单位及本领域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起底梳理活动,摸清底数、摸清成因、摸清问题。对排查发现的线索认真分析研判,分类建立大排查总台账、当月新增台账和当月已化解台账“三本台账”,对已化解事项要按照“一案一档”“事则清晰、能简则简”的原则,建立已化解事项台账和档案,未化解事项要及时包案化解,并严格实行“月调度、零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向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数据

)化解整治阶段(2022年2月15日2022年11月30日)。根据问题线索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落地到人,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实施动态更新,确保公共安全领域存在的“邻避”等风险坚决防范到位。

  )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21日—2022年12月31日)。对标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对专项行动“回头看”,认真做好各项收尾工作,专项行动开展回顾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建立“三步两当地”长效机制,推动住建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常态化、日常化,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满意度。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攻坚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结合起来,与经济建设、民生改善、基层组织建设、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乌审”相统一,深度融合、同频共振、统筹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攻坚行动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攻坚行动,组织开展有关问题线索排查梳理、防范化解。要建立攻坚行动联络员制度,明确一名政治素质高、语言能力强、有责任担当的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协调、信息报送等工作。

  (二)加强协同推进。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排查住建系统内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及时梳理一批重大隐患、列管一批重点人员、整改一批重点问题,并及时将汇总情况提交县委政法委。攻坚行动要与涉及住建项目“邻避”问题防范与化解工作、“两违”综合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在建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把各类风险防范在源头,消弭在萌芽状态。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始终坚持“三到位-处理”(即群众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原则,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坚持一事一策、一人一策,逐一建立工作台账,把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责任分解落实到股站和个人,对一些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要成立工作专班,制定解决方案,落实包案领导,明确化解时限,做到案子不解决,责任不解套,确保100%化解到位。

  (四)强化责任背书。攻坚行动实施签字背书制度,建立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对行业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化解、整治结果签字背书制度,层层压实责任,最大限度发现苗头隐患、化解矛盾风险。对推动不力、该管不管,导致“邻避”等风险因素升级、扩大和矛盾加剧的,落实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刚性措施,倒逼工作见成效。对发现问题不处理、不报告,或线索摸排不全面、不彻底、消极应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文件下载: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大起底大排查大化解大整治大提效大监督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上一篇: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成立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专班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关于党组成员和科级领导工作分工调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