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全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专项方案》、《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燃气管理部门实施方案》精神,着力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遏制城镇燃气领域安全事故多发态势,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按照“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的要求和有关职责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53条具体举措,严格落实燃气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聚焦设施设备环境“硬伤”、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非法违规行为等事故隐患,认真排查、精准整治,切实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在集中攻坚阶段,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全覆盖、无死角排查,全面整治企业不落实落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措施、经营“问题气”“问题管网”带病运行等风险隐患;同步加强监管执法,关停一批、清理一批无证经营、违规经营的燃气企业,处罚一批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公开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在巩固提升阶段,加快推进老化管道和设施的更新改造,推动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完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标准,全面完成已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加快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到2025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基本完成老化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任务,监管智能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经营环节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对全旗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和个人是否依法依规经营进行全覆盖排查整治。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情形,包括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许可事项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发生分立、合并未重新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以及有效期届满且未申请延续的等。
3.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督促指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坚决杜绝规章制度“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
5.严格查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情况,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对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或操作证过期的,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通气等特殊作业分级审批制度的。
6.严格查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证或操作证过期行为;未建立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通气等特殊作业分级审批制度行为;严格查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配备,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配备,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人员配备不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动态发现、及时处置经营环节风险隐患,切实规范城镇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常态化督促检查机制,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二)深入排查整治城镇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方面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日常巡线制度、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如实填写巡线记录,对一般侵害行为应立即处理,对严重侵害行为应做好现场保护,并及时上报。
2.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加臭管理,加臭剂用量不宜小于20mg每立方米,确保在燃气泄漏时不因燃气中没有臭剂或者臭剂量不足失去预警作用而导致燃气爆炸事故发生。
3.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对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六个月不得少于一次,对管道燃气居民用户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瓶装液化石油气开展随瓶安检。安检中发现,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在燃气输配管网上直接安装燃气燃烧器具的;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内放置炉火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液化气;拆卸、改装、加热、摔、砸燃气气瓶,或者倒置、横卧使用燃气气瓶的;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高层民用建筑内放置瓶装燃气设施和气瓶,使用瓶装燃气等行为,应当书面告知燃气用户及时整改,拒不整改,应立即停止供气,待整改完成后恢复供气。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告知义务,在初装、安检过程中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对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服务指导。未遵守相关安全规定,违规送气的,责令限期改正,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4.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实施配送人员和配送工具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含委托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第三方开展燃气配送行为、送气服务人员未经管理部门培训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等),依法与配送服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组织配送服务人员参加全员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掌握配送服务和应急处置专业技能,遵守服务规范,并取得上岗资格证,能够胜任用户安检、宣传教育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配送车辆要依法注册登记,专车专用,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5.坚决杜绝燃气经营企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发现使用燃气的餐饮企业同时使用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求立即停止供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6.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约定双方安全供用气方面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超供应范围经营,为不具备安全用气环境的用户供气,未建立各类用户动态信息档案,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我局将结合排查整治,督促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并切实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并完善监督落实机制。
督促指导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完善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配送企业日常监管机制,加快取缔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供应站点,支持信誉好、经营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水平高的企业以市场化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和规模,鼓励其直接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对20年以上的燃气管道进行安全评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更新改造,纳入各旗区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发现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立行立改,短期无法整改的,制定临时供气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用气安全。
2.要对燃气管道和设施周边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要求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管道燃气经营者未履行现场安全监督责任的等情形,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增加巡检频次,发现地下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有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制定保护方案后,方可在现场指导下施工。
3.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室内管道严重锈蚀、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燃气管道使用已经超过设计年限的老旧小区,燃气管道全部改造更新,改造前要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改造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救援机制。
因地制宜细化完善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管理要求,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城市燃气管道保护突出问题,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抓紧调整完善本地区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方案及项目清单、分年度改造计划,确保优先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实施改造。(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会同综合执法部门优化处罚流程,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确有问题却未查出或查出后跟踪整改不到位导致发生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杜绝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从严处罚。
2.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是否存在重大隐患等条件进行评估,发现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从重从快处罚,并作为典型执法案例向社会公开。
(五)综合施策提升燃气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1.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要结合监管执法,进一步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要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燃气用户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用气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用气责任。
2.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结合各旗区“十四五”更新改造计划和中期评估情况,统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改造老化和有隐患的城市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厂站设施及用户设施。从当地实际出发,坚持适度超前,科学确定更新改造标准,合理选用更新改造所需材料、规格、技术等,全面解决安全隐患、满足保供需要。鼓励选用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提高燃气管道设施本质安全与智能化水平。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要结合更新改造工作,加快完善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运维养护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做好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推动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
3.推进城市建成区固定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按照“政府鼓励引导、企业具体实施、用户落实改造”为原则,采取“成熟一个、进场一个,完工一个、验收一个,接驳一个、供气一个”的工作方式,滚动实施改造工程建设安装供气工作。力争2025年12月底前,在全旗范围内符合改造条件的固定餐饮场所全部实现使用管道天然气。
4.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全面摸清城市燃气等管道设施基础信息数据,同步在管道重要节点配套安装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完善智能感知数据信息的收集、分析、应用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监测预警平台功能,构建起城市安全治理新模式。加强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加快实现源头管控、过程监测、预测预警的综合治理。完善城市燃气等管道和设施隐患应急处置流程办法,健全应急抢险机制,实现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常态化监测、动态化预警、精准化溯源、协同化处置。
5.提高送气服务监管信息化水平。推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建立配送信息系统,依托信息化手段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配送工具和设施设备加强管理,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建立送气服务人员信息库,严厉打击无证上岗、违规充装以及超经营许可区域送气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用户"实名制"购气登记,加快建立瓶装液化气从气瓶充装、钢瓶配送、入户安检的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确保气瓶全程可追溯。督促企业开展用户用气安全检查,对用户进行瓶装液化气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指导。(2024年3月底前完成)
6.优化燃气经营许可办理流程,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按照文件要求,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由市级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已核发燃气经营许可的,进行许可条件评估后换发;其它城镇燃气经营许可按原政策执行。
7.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结合各地燃气具产品及配件安全实际,对《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两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转化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具产品标准的修订和将《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标准修订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提出建议。
8.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等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
(六)配合做好其他部门负责的燃气安全相关环节领域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行为,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2.配合消防部门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督促燃气经营企业配备人员、装备、消防器材等设施设备,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3.强化燃气气源安全监管,严格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严查严管非法气源、不合格气源,从严从重打击“黑气”,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
4.在督导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在安检过程中,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
5.在督导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在安检过程中,发现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等行为,要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消防救援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排查方式。与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指导专班成员部门,全面使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前开展面向排查人员、燃气经营者的隐患排查整治教育培训和专项整治信息系统APP培训,做到先培训、后排查,未经培训人员不得担任排查岗位,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身边的燃气安全风险,查实予以表扬和奖励。
(二)建立台账。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和APP建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按照系统模块设计,在导入当地城镇燃气企业信息库基础上,逐一对照开展整治,不在企业信息库内的企业要结合排查整治及时录入系统,确保台账全覆盖。排查整治过程中,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将检查组成员发现的风险隐患、整改情况、责任人以及图像资料等信息全部录入系统。
(三)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台账汇总分析功能,加强对未能立行立改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督导调度、动态清零。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必须在系统内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要及时开展专项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
(四)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简化移交流程,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将违法违规经营企业列入“黑名单”,建立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市场退出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按照专班部署,结合当地燃气行业管理实际,对所负责或牵头的任务进一步明确时间节点和预期整治成效,确保任务明确、时限清晰,全覆盖排查、高质量整治。要结合本级工作专班部署,建立系统内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等工作机制,奖优罚劣、压实责任。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加大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及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资金投入。
(二)压实主体责任。燃气专班要督促指导燃气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优势,加强业务培训指导,组织动员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坚持“眼睛向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压实排查人员和整改责任人责任,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要充分利用专项整治信息系统、APP和工作台账,积极完善燃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三)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燃气经营者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公开典型执法案例,形成强有力震慑。
(四)加强督促指导。旗住建局将按照工作专班工作安排,结合本方案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成立燃气专班专项整治工作小组,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通过专项整治成效。对于专项整治不扎实、不深入、走过场的,要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方式督促加大整治力度,切实提高专项整治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