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旗委主要领导要求,结合住建局调研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管理,彻底治理城市道路随意占用、挖掘乱象,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城市建设管理规定》《鄂尔多斯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城区范围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塑流程、精简材料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流建设领域营商环境及深化“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住建局行政审批股重塑市政类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迁移古树名木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特殊车辆在巷道道路上行驶审批”)等十个事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实现“十证合一”全市率先创建市政设施建设类“一件事一次办”。办理时限压缩60%,优化环节12%,缩减材料31%以上,办事群众或企业只需勾选相应业务,提交一张申请表、提交一次材料,就能同时办理几个许可事项,提高审批效率,实现让群众少跑路、多办事。
二、完善审批监管体制
(一)实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监管机制。旗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由主管部门住建局审批。确需开挖的,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征询该挖掘路段内其他管线单位需求,协调统筹,避免道路反复开挖。经规划中心、执法局、住建局、市政服务中心、公安交通部门、工信和其他管线权属单位(供水、供热、供气、电力、雨水、污水、网络)审查同意后,主管部门业务股室现场核实收费标准,报主管部门政审批股审准。经批准决定后,即时向市政服务中心、规划、执法局、公安交通部门和其他管线单位告知。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经旗政府同意的相关材料,申请办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手续。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统筹做好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工作。建立镇区城市道路建设管理统筹协商工作机制,执法局、规划中心、住建局、市政服务中心和其他管线单位,按职责分工统筹谋划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每年初统一制定年度工程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做到城市道路及地下管线设施同步设计、施工、验收,确保工程一次性全部建成,从源头上消除城市道路重复挖掘乱象。
(三)实行城市道路综合验收机制。建立旗区执法局、规划中心、住建局、市政服务中心和建设、施工、监理、其他管线单位共同参与的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工程综合验收机制。新建、扩建、改建和大修的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向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股申请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市政服务中心养护管理。
三、严格规范事前审批
(一)严格控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且影响交通安全的,城市道路主管部门要在受理审批许可申请后,通过“一件事一次办”平台将申请事项转送执法局、规划中心、市政服务中心和其他管线权属单位(供水、供热、供气、电力、网络)及时提出意见,市政服务中心现场勘测后,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待申请人完成缴费后,制发《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许可证》电子证照,批准结果信息通过“蒙速办”系统自动推送申请人。挖掘单个工程量在巷道内、5平米方米以下、宽0.6米、长10米以内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工程,通过微型市政设施建设“一件事一次办”报备所辖社区、市政服务中心后由主管部门审批通过,无需缴费。
(二)统筹市政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住建局业务股室每季度(首月8日)召开一次城市道路建设管理协商会议,统筹各方市政工程计划,研究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和开始时间,避免因同时占用、挖掘多处城市道路影响城市交通;在同一位置挖掘城市道路的,要一并办理审批许可手续且同步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三)优化应急抢修工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流程。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地下管线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将现场情况、抢修方案、挖掘位置、施工时间等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于24小时之内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补办审批许可手续要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请材料。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事中监管。市政服务中心、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各自职责,对经批准实施的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进行监管,监督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间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在围挡醒目位置规范张挂公示牌,主动公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时间、临时占用挖掘面积等内容,自觉接受部门监管和群众监督。市政服务中心、执法局要建立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责任监管制度,明确专人“点对点”监管,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合理设置硬质围挡、警示标志和降尘抑尘设施,加强地下管线和周边路面保护,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按标准修复道路基础,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确保规范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现场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合理设置围挡,尽量减少对群众交通出行的影响;严重影响交通出行的,要及时向社会发布交通管制、绕行公告。
(二)加强路面修复和养护维修工作。各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乌审旗城市道路设施养护维修标准》(附件2)等相关规范和要求科学开展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各管养单位应对养护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形成“养护单位自查、管理单位检查、行业管理部门督查”三级质量管控体系,保证维修成效。市政服务中心按照城市道路的等级、数量及养护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三)加大违规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查处力度。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箱体、管线、杆线、盖板、雨篦等附属设施,要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要及时补缺或者修复。未及时补缺或修复的,由住建局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执法局、规划中心、住建局、市政服务中心和其他管线单位要和所属社区建立联合巡查机制,严格按照《乌审旗城市道路设施巡查管理要求》(附件1)规定的巡查频次、内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率达到100%。及时制止和查处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责令建设单位办理审批许可手续,并严格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督促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五、规范收费使用管理
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由住建局在办理审批许可时收取,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住建局用于城市道路修复和养护管理。收费标准分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规范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323号执行。
六、构建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配合部门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依托《住建局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附件4)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进行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相关发起部门。
文件下载:乌建发〔2023〕22号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