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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06402 分  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名  称:乌审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文  号:乌市政发〔2023〕2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DB1506/T5-2019)《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B1506/T6-2019)...

乌审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6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 (DB1506/T5-2019)《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B1506/T6-2019)《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DB1506/T7-2019)标准,为加强我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监督、考核工作,提升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检查、考核的范围是《乌审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中责任单位负责的园林绿化养管工作;辖区范围内新建未移交的园林绿化养管工作。

第三条  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为全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旗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监督、考核与管理。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纳入区绿化养护管理考核范围内绿化的养护责任主体。

第五条  考核依据

1、鄂尔多斯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技术规程》(DB1506/T5-2019)《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DB1506/T6-2019)《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分级标准》(DB1506/T7-2019);

2、招标文件及合同。

第二章  考核及评分办法

第六条  考核方式分为月度考核、季度(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实行考核通报制度,及时、定期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养管责任单位。

第七条  月度考核

根据每月养护重点及上月考核结果、旗级部门督查通报等内容,有侧重点地进行日常巡查和月度抽查,满分为100分。

1.日常巡查。园林服务股对每天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照相、现场指正等方式及时记录,并下达《绿地养护日常督查检查表》,承包企业收到工作联系单后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反馈信息的,将在月度综合得分中扣除相应分值。

2.月度考核。每月末由园林服务股负责组织,各股室抽调专人组成评分团,并通知企业派员参加,严格按照《乌审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检查考核,并认真填写统一检查打分表。

第八条  季度(专项)考核

每季度不定期暗查不低于1次,由园林服务股负责组织,各股室抽调专人组成评分团,严格按照《乌审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检查考核,并认真填写统一检查打分表。

第九条  年终考核

每年年终,由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考核小组,将全年运行情况对各责任单位养护管理工作和日常绿化养护状况严格按照《乌审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进行检查考核、汇总、评价,满分为100分。

第十条  考核要求

1.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考核标准》实施考核;

2.各养管单位按时报送“月养护计划书”“喷淋浇水日报表”、养护管理工作台账等资料;

3.量化考核: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做到考核范围全覆盖、无死角(考核对象包括绿化、园路、装饰、水体及绿地范围内公共设施等)。其中,对道路类(含游园、街头绿地),同一养护单位养管路段每月抽查不少于总数的30%,每路段绿带(含行道树)详查不少于100m(对只有行道树的道路抽取8至15株进行详查);对公园、广场类(含景区),抽查范围不少于2000m2;对其他绿化(防护带绿化、高压走廊绿化、租地绿化、社会绿化),抽查范围不少于5000m2

第十一条  其他加减分细则

(一)奖励加分项

1.各类重大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如创文明城、园林城、卫生城等活动,以及上级的各类检查中,能高质量完成任务,未出现较严重的失误及扣分现象;主动完成职责范围外的额外任务,受到旗级以上部门、领导及社会媒体表扬的,其中国家级每件次加月度综合分8分,自治区级每件次加月度综合分4分,市级每件次加月度综合分2分,旗级每件次加月度综合分1分。

2.向社会或个人进行捐赠,或者进行志愿服务、献爱心的根据实际捐赠及志愿服务情况酌情加月度综合分1—8分。

3.年终对一个年度内月度综合考核成绩累计3次达“优良”,或年度考核成绩达“优良”,且无不合格成绩记录的,加年度综合分1—3分。

(二)其他扣分项

1.旗级各部门通报的问题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反馈信息的每件次扣当月综合分2分;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以《工作联系单》形式发送限期整改,收到工作联系单后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反馈信息的,将下发整改通知书,并扣除月度综合分3分,多次通报未整改的,进行叠加成倍扣分;每月度内针对同一区域发现相同(类似)问题发送《工作联系单》2份的,扣除当月综合分2,发送《工作联系单》3份及以上的,进行叠加成倍扣分。对于月度、季度、年度实地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直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未按规定时间整改、反馈信息的,每件次扣相应下一月度、季度、年度综合分3分,多次通报未整改的,进行叠加成倍扣分。以上各类考核过程中发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触碰原则性相关问题的,直接扣除相应月度、季度、年度综合分10分。

2.对考核人员以及督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侮辱等不文明行为的扣当月综合分2分。

3.对各类媒体曝光,社会投诉及各类紧急情况,限期未整改,或处置不力的,扣当月综合分2,同一区域短期(1个月内)发生第二次曝光或投诉的,扣当月度综合分4分,发生第三次曝光或投诉的扣8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扣当月综合分10分。

4.各养管单位按时报送“月养护计划书”“喷淋浇水日报表”、养护管理工作台账等资料,如不按时报送在月度综合得分中扣除1—5分。

第十一条  评分办法。

1.月度考核计分方式

(1)月单条路段考核成绩(“单条路段”指单条道路或单个公园、游园、广场等独立考核对象,下同)=100分-日常巡查累计扣分-月度考核扣分-其他加减分项。考核中出现缺项的,分值按比例折算。

(2)月度综合考核成绩(分级汇总)=月考核分级考核总成绩/当月考核路段总数。

2.季度考核成绩计分方式:

季度考核成绩=(月度分级考核平均分+季度(专项)分级考核成绩)/2

3.年度考核计分方式:

年度考核成绩=(四个季度分级考核成绩平均分+年终分级考核成绩)/2+累计加(扣)分

4.年度加分标准(详见附录3)

第十二条  考核等级划分

1.一级养护标准(城区主次干道和两侧附属绿地):按《乌审旗各类绿地日常养护考核标准(道路绿化养护类)》(见附录2)进行考核,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80-90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2.二级养护标准(小街巷、外围道路绿化):按《乌审旗各类绿地日常养护考核标准(道路绿化养护类)》(见附录2)进行考核,考核成绩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良;75—85分(含75分)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3.三级养护标准(防护绿化等地段):按《乌审旗各类绿地日常养护考核标准(其他绿地日常养护类)》(见附录2)进行考核,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80—90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4.公园、游园、广场:按《乌审旗各类绿地日常养护考核标准(公园日常养护类)》(见附录2)进行考核,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良;80—90分(含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三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养护经费按月拨付,月考核成绩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拨付该季度养护经费90%。年度考核成绩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的,全额拨付年度养护经费。

第十四条  奖励措施

1.一个年度内,无不合格成绩记录的养护单位、绿化企业,在主管部门考核中被评为季度“最佳道路”“最佳公园”的,奖励季度养护经费1%。

2.在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中,获得考核单位前两名,对一个年度内月综合考核成绩或季度考核成绩累计3次达“优良”,或年度考核成绩达“优良”,且无不合格成绩记录的养护单位、绿化企业,奖励季度养护经费1%。

第十五条  惩罚措施

1.月分级考核成绩低于合格线10分(含10分)的,扣除当月养护经费3%;低于合格线10分以上的,扣除当月养护经费10%;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扣除该月全部养管经费。

2.季度分级考核成绩不合格的,每低于合格线1分,扣除该季度养护经费1%;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扣除该季度养护经费50%。

3.一个年度内,月分级综合考核成绩或季度考核成绩“不合格”,或在考核中被评为最差道路、公园的管理室(或养护单位、企业),出现一次,通报并暂扣该季度全部养护经费,直至整改合格,并扣除季度养护经费的50%。

4.因养护存在问题造成镇区绿化养护主管单位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或批评的,在季度考核中扣除养护经费20%。

第四章  考核领导小组

根据工作需要,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成立园林养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徐康祥

副组长:范禄林、白国林、王海军

成员:贺美丽、敖利平、陈世华、郭庆、曹小飞、石景生、张德、郭云峰、孟广梅、满都拉、乔俊、王树梅、张艳花、高改霞、马荣、刘继宇

领导小组负责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工作,下设办公室,由孟广梅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考核、汇总等工作,考核时间由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情况进行安排,下设两个工作组,具体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乌审旗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乌审旗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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