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
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旗委、政府领导批示,现就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至4月底,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和监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组织开展自查,重点检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乌审旗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乌党办发﹝2015﹞22号)《乌审旗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乌政发﹝2016﹞35号)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调度,亲自检查指导,部署、落实情况相关资料要整理存档。园区、苏木镇、重点行业监管部门要成立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至少配备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其他部门也要明确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开展工作。
二、结合《乌审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立即深入辖区和监管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整改要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实现销号闭环管理。
三、旗安监局、教育局、消防队、食药局、交通局、交警队、运管分局、煤炭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自监管的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督促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中查出的未整改完毕的隐患尽快完成整改,加强春季复产复工验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有序。上述部门要对此次自查工作进行总结,于4月2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旗安委办(邮箱:2724118752@QQ.com联系电话:7218812),汇总整理后将上报市委、市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对于自查工作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的地区、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因检查不细致、把关不严格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乌审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