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股、室、所、队、中心,各危险化学品企业:
现将《乌审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审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0日
乌审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旗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办发〔2017〕33号)总体安排部署和《乌审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乌安委办发〔2017〕33号)、《乌审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安委办发〔2017〕30号)、《乌审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乌审旗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安监发〔2017〕37号)要求,结合我旗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查处一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根治一批重大隐患,淘汰一批落后工艺技术,关闭一批安全保障能力差的企业。着力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降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风险,逐步完善事故预防治理体系,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断推动我旗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自治区七十周年大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整治范围
我旗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重点是涉及危险化工工艺、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或液体的企业以及存在于人口密集区域的上述场所。
三、主要内容
(一)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旗政府有关文件精神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6〕6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7〕7号)、《鄂尔多斯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111号)、《乌审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乌审旗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乌安监发〔2017〕37号)等文件的情况,重点整治学习贯彻不认真、部署落实不全面等问题。
2.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情况,重点整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安全投入不足,安全培训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不全面,领导带班制度落实不严格等问题。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环节的安全整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相关企业继续按照《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攻坚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政发〔2015〕23号)要求,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攻坚工作。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进行重大危险辨识和评估。坚决杜绝在辨识评估过程中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降低危险源评估等级的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0号令)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配齐监测监控设施,强化日常安全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严防事故发生。
3.涉及“两重点”的企业安全整治。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检查其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1〕1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4.重点时期的安全管理整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和汛期的安全防控、值班值守、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节假日期间正常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在岗员工安全教育,确保防洪、防潮、防雷电、防泄露、防爆炸等措施落实到位。
5.特殊作业环节安全整治。督促企业严格按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要求,修订完善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在开展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风险分析,落实风险防控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特殊作业必须提级管理。罐区、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动火必须全部按特级动火进行管理。在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等时段,原则上不允许在罐区、重大危险源区域内动火,确需动火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作业方案审批,报旗安监局备案后方可进行。
6.外委承包商和检维修作业安全整治。督促企业加强外委承包商管理,重点整治对外委承包商资质把关不严,对外委承包商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未将外委承包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的问题。督促企业加强检维修作业管理,重点整治未建立健全检维修作业管理制度,作业前未制定方案、未进行风险分析、未落实防控措施,作业审批不严格,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安全条件确认不彻底及作业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数量控制不严的问题。
7.“三违”行为安全整治。督促企业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采取以上率下,逐级检查、相互监督等多种方式发现“三违”行为。建立奖惩机制,纠正和消灭各类“三违”行为。
8.停产、半停产和间歇式生产企业安全整治。停产、半停产和间歇式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停产期间的安全管理,落实重点作业岗位的紧急处置措施,定期对生产系统实施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对停产超过6个月的企业,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防止其因安全条件不足擅自生产而酿成事故;对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申请且不再生产的企业和已经拆除的企业,提请发证机关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的安全整治
1.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条件整治。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与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经批准擅自储存经营和储存场所安全条件不合格、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行为。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场所,必须分类建档,详细记载其分布情况和数量并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整治。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设施和设备不完备、未定期检验、未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等行为。凡是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紧急停止(紧急切断)功能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凡是构成重大危险源,未实现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的远程不间断采集检测,未设置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罐区,一律停止使用。
3.涉及液氯、液氨、硝酸铵等物品的储存场所安全整治。重点整治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开展定量风险评估、将硝酸铵与易(可)燃物、还原剂、酸类、活性金属粉末混存以及储存场所不满足阴凉、通风、远离火种等要求的行为。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整治
1.加油站合法合规性安全整治。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安监发〔2016〕19号)要求,重点整治加油站手续不全、未批先建、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行为。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整治。重点整治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条件不达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无证上岗和非法储存、配制醇基燃料的行为。对有效期届满不符合延期换证条件,或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或未被批准延期换证的企业,一律暂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责令停业整改。对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且不再经营的企业和已经拆除的企业,经发证机关批准后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安全整治。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台账,确保危险化学品流向明确。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销售、购买硝酸铵,落实硝酸铵销售、购买许可审批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
四、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9日前)。各企业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和时限。
(二)自查自改阶段(5月9日至7月31日)。各企业要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要求和重点整治内容,对每个部位、每个环节开展彻底的隐患排查,查出的问题要登记建档,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资金、时限、责任人、预案“五落实”。
(三)排查整治阶段(8月1日至10月31日)。各执法中队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对所有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企业要认真分析问题成因,研究整改完善措施,补齐短板,堵塞漏洞,总结经验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各执法中队要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逐一复查,切实巩固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企业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解细化任务,层层落实责任。
(二)多措并举,突出重点。各执法中队要将此次专项整治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和遏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相结合,采取暗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看”检查、交叉检查等灵活多样的措施,重点整治企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依法整治,务求实效。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查自改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采取处罚、责令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企业于5月20日前将本企业具体实施方案报旗安监局;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阶段性工作总结报旗安监局;12月20日前上报整体工作总结。
联系人:谷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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