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员会组织部、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57号)有关要求,拟在全旗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奖励的权限
(一)嘉奖。由事业单位自行申报,经主管部门或苏木镇党委政府审核后按隶属关系报旗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由主管部门或苏木镇党委政府申报,经旗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推荐后,按隶属关系报市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旗组织、人社部门组织申报,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评议推荐后,按隶属关系报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奖励的实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嘉奖一般以年度为周期,记功一般以聘(任)期为周期,奖励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可以优先给予嘉奖;连续三个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的,可以优先给予记功。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受到记功及以上集体奖励或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先进集体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二)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部门或苏木镇党委政府提出奖励方案和拟奖励名单,按奖励权限报旗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
(四)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集体奖励的,均应书面征求纪检监察及奖励事由涉及的相关部门意见。
(五)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可由旗组织、人社部门按照奖励权限,依照国家、自治区、市规定的样式和材质统一制作。
三、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逐级申报文件和审核推荐文件一式三份,文件后附主要事迹材料和事迹佐证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和集体填写《乌审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乌审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见附件)。
(二)书面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向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征求本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拟奖励意见。
(三)对拟奖励人员进行公示(按奖励情况表内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各事业单位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反馈。
四、其他事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每年进行申报,2021年度奖励审批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止2022年6月30日。
申报材料包括:事业单位申报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文件、奖励审批表(正反面打印)、事迹佐证材料(记功人员需另附材料,嘉奖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审批表中体现即可)、派驻纪检监察组书面征求意见,上述材料一式三份。
申报材料报送地址:党群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旗委组织部干部一室(党政新区1号楼313室),联系电话:7582252;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股(党政新区6号楼306室),联系电话:7582199。
附件:1.乌审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乌审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中共乌审旗委组织部 乌审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