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乌审旗政务服务局“网上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2023年9月8日
乌审旗政务服务局“网上中介超市”
入驻中介机构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网上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的服务和管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鄂尔多斯市网上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结合乌审旗政务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客观、公正、适用”的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反馈的信用信息)“三位一体”的工作考评,实现对入驻中介机构的综合动态评价。
第三条 入驻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在“网上中介超市”活动中从事评价、检测、论证、评估、检验、鉴定、见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业务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乌审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提供的“网上中介超市”入驻中介机构的考评管理。
第二章 考评实施
第五条 中介机构考评实行“一事一评”,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管理。月度考评为当月所有中介服务结果“一事一评”的平均分,年度总评为当年所有中介服务结果“一事一评”考评的平均分。
第六条 考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对考评结果进行汇总。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每个月度结束后按照要求填写评价表。
(一)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质量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1)。
(二)业主单位主要对中介机构的合同规范、服务效果、合法经营等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2)。
(三)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主要对中介机构的基本资料、日常管理和质疑投诉等进行评价打分(具体内容见附件3)。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需提供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申辩,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八条 依据年度总评结果,将中介机构确定为5个等级。五星级属综合评价优秀,评价分数为90分(含)以上;四星级属综合评价良好,评价分数为80分(含)以上;三星级属综合评价中等,评价分数为70分(含)以上;二星级属综合评价合格,评价分数为60分(含)以上;一星级属综合评价不合格,评价分数为60分(不含)以下。
第三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九条 建立中介机构考评情况通报制度。中介机构月度、年度考评结果在“鄂尔多斯市中介服务网”予以公示,并推送至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第十条 依据考评结果对中介机构在“网上中介超市”服务的执业行为实行鼓励、提醒、函告、限制等奖励约束机制。政府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年度综合评价合格的中介机构中选取。
(一)鼓励。直接选取中介服务的业主单位应选择综合评价合格(含)以上的中介机构。其他选取方式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业主单位应确定综合评价等级高的中介机构中选。
(二)提醒。月度综合评价排名后三位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查明扣分因素,提醒机构负责人并做好提醒记录。
(三)函告。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出具书面函,督促中介服务机构限期改正。
1.由于中介机构原因导致无法交易、评审或交易后服务期限超出合同约定时限,影响项目审批进度;
2.依法应当备案、审查的文件,不按照规定履行备案、审查手续的;
3.出具中介服务成果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
4.未按合同履行职责被业主单位投诉并经查属实的;
5.以其他中介机构名义或允许其他中介机构以自身名义承揽业务的;
6.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7.自治区以外的中介机构,未在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超出备案有效期开展业务的;
8.中介机构的资质、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或未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
9.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况。
(四)限制。以公历1年为计算周期,中介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行为认定次月开始限制其在“网上中介超市”报价三个月。
1.无故放弃中选结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
2.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发包、转包等行为;
3.在服务中有失公正或失误、失职的;
4.无故不参加提醒谈话2次的;
5.一个年度内被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函告累计2次(含)以上
的。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后,实行“一票否决”,清退出“网上中介超市”,在处罚有效期间不得重新申请加入“网上中介超市”。
(一)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与业主单位或竞争主体相互串通,参与虚假招标、围标、串标、陪标的;
(五)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
(六)提供、泄露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
(七)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八)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受到有关部门处罚,被信用监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的年度考评结果,将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做为资质资格评定、年检年审的重要参考内容。
第十三条 年度考评结果推送给乌审旗信用监管部门统一纳入诚信体系管理,作为中介诚信平台建设的基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考评管理办法由乌审旗政务服务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考评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行业主管部门评价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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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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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人(单位) |
签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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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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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评内容 |
基本分 |
扣分标准(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
评价分 |
扣分理由 |
服务成果质量 |
20分 |
中介机构服务成果质量 高、一次性通过审批的,得20分;中介机构出具的服务成果因质量问题被审批部门退回修改的,每退回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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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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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建议: XXX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由行政审批部门客观公正的在“评价分”栏中进行考评,以对应“具体分数”表示,如有扣分须写明扣分理由。考评完成后 ,反馈至旗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