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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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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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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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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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五条 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颁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第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组织,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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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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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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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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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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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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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牧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 |
【地方性法规】《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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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
【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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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按照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建设 |
【地方性政府规章】《鄂尔多斯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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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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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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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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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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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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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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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4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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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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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册监理工程师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6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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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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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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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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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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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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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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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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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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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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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对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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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对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的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两年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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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对自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对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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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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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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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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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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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七十八条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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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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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六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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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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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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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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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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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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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对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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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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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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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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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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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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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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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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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在2006年9月6日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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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在2006年9月6日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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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处罚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在2006年9月6日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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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行政法规】《风景名胜区条例》(该条例在2006年9月6日通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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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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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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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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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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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于2008年7月23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8年8月1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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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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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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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出据虚假检测、试验报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检测、试验费2倍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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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对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机具、机械设备和电气装置等,不符合建筑施工安全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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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对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设置后未检验合格,进行使用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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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对建筑业企业未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检测或者检验安全设备及机械设备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八项规定的,处责任单位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扣资质证书,处企业法定代表人,检测、检验单位负责人2000元、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各5000元的罚款;经整顿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依法取消检测、检验单位资格。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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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对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五条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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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对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四十七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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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对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八条 评估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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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对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的;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人在法定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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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主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有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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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 房产测绘单位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0月8日建设部第31次常务会议、2000年10月26日国家测绘局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测绘局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授权)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 房产面积测算失误的,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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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部委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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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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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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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 第二十六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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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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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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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于2005年10月28日经第7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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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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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 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年03月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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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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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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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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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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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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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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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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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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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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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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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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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决定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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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1倍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单位工程勘察设计费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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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8年1月8日经建设部第1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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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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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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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注册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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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注册建造师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文件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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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注册建造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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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注册建造师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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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注册建造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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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注册建造师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16年修正本)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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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
【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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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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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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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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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行为进行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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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企业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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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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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未对职工进行实用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对新录用人员和其他劳务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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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未施工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严格考核,未持有关部门核发的证件上岗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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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施工现场周边要未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管理,悬挂张贴醒目的标志或者告示,阻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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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施工现场不符合文明施工的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生产和生活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卫生标准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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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报告、调查、处理施工事故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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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对未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施工安全工作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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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建筑施工中未向施工企业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条件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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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对企业未按要求制定监督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调查处理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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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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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按照设计规范、标准提供设计图纸,保证工程安全性能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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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协助施工企业提出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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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工程设计单位未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有碍作业人员安全的,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组织及时进行设计变更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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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对设计中硬性规定使用某一厂家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的处罚 |
【地方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5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责任单位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处以单位负责人1000元、直接责任人3000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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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对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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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对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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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对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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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对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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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对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13年10月1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 2013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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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对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于2006年3月7日经建设部第8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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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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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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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对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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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对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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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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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对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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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对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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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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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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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对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部委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1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一)严重损坏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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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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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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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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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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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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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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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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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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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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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部委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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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对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 9 月 4 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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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对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 9 月 4 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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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对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 9 月 4 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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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1 年 9 月 4 日 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 — 5 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 — 100 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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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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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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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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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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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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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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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对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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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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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对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限期改正,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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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对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部委规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可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
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