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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13日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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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监管方式

监管范围

1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第293号令)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

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4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本)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号,自20042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4

对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2008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实施供热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本)
第三十一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单位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5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9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9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四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指导,平时由有关单位使用维护、管理,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管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6

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订本)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9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9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公布)
第十条 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经济部门和重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防空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必须依法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7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8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28]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9

城市生活垃圾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本)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0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自20149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1

对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本)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规划。建筑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2.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3.
【部委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令143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2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本)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物业管理有关工作。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3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安装、拆除的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设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安装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原因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4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5

村镇房屋、公共基础设施、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等有关村镇建设工作的行政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16号令)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6

建筑企业注册建造师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1228日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7

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8

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6年本)
第二条 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对城市供水水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涉及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主管部门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的规定分工负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发现供水水质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正。第二十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委托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报上一级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年度报告。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19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0

对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建设部令第38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 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抗震设计 质量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时,应同 时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令 其补强、返工以至停工。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1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2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166号,,20086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3

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第20号令)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4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本)
第一章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5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6

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建设部115号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7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8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8

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燃气质量、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00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29

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0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本)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2.
【部委规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日常巡查、批后核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1

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1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71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依据20194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
【部委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15年本)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2

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3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核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自20142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4

城市古树名木监督和技术指导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5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 199281日起施行 现行版本根据2017032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5

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供热单位的监督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本)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6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001年本)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工程由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7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211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第三款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8

一般城市雕塑建设的立项审批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本)
第五条 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3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七部委第11号令)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通信、电子)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乌审旗

40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七部委27号令)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日常巡查、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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