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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13日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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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住建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2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在不具备安 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3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
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
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改变燃
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燃气燃烧器具
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4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13 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
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5

热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
的;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
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
、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在
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
方式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换热装置的;
(二)从供热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的;(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四)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6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装、移动、覆盖、
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
别标志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装、
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识别标志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 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
而不组织运行的;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
家要求的中控系统或者不正常运行中控
系统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厂违反本办法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
(二)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或者不正常运行中控系统的。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8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
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9

23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0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1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未根据不同施 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 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 要求的;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2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3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监理的;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 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 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内蒙古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监理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
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 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
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 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
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 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
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 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5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
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
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6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7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 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8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
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19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
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
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20

企业未按照要求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
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
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21

企业不及时办理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变更
手续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
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

 

22

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约谈、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