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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10月13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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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住建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细化到具体条款项)

配套监管措施

备注

1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不满3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以下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商品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2%以上0.6%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商品房面积超过5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的罚款 。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不满1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在10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超过2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3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面积不满3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面积超过5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销售商品房面积不满3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销售商品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销售商品房面积超过5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罚款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并可处2.2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并可处2.6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6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已销售商品房面积不满3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已销售商品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已销售商品房面积超过5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情节较轻,主动改正的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面积不满2万平方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改正及时,未造成损失的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改正不及时,造成损失的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以下的罚款。

 

拒不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存在较重危害性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商品房面积不满3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2万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商品房面积在300平米以上500平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2万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或者《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商品房面积超过500平米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6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

 

10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面积不满10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面积1000平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未组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经返修和加固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降低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经返修和加固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吊销资质证书。

 

12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对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面积不满10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1%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面积1000平米以上,3000平米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1%以上1.5%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面积超过3000平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返修,并处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房屋总造价1.5%以上2%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3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际销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已发生销售行为,代理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已发生销售行为,代理销售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4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不满1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超过2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5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金额不满1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金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金额超过2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违反应当具备条件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在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二十条 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条第二款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不满100万元的;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不满3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不满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3次以上5次以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元罚款。

 

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超过500万元的;分支机构不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超过5次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超过5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元罚款。

 

18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不满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千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超过5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元罚款。

 

19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书; 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房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任意一项不满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任意一项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任意一项超过5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0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未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1年以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超过1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未正式执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执业时间在1年以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涉嫌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执业时间超过1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2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满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超过5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意1项不满3次的或累计31次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意13次以上5次以下的或累计51次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任意1项超过5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4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未开展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撤销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开展业务1年以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撤销许可,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开展业务超过1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撤销许可,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5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5项行为任意1项不满3次或累计31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5项行为任意13次以上5次以下或累计51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5项行为任意1项超过5次或累计超过5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不满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3次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27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处分财产的价值不满5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分财产的价值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处分财产的价值超过10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9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期限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予以通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0

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1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住宅专项资金维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全部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能退回全部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2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3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4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5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不满5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36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价值不满3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价值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元以下罚款。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价值超过5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7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不满3次;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不满3次;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满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3次以上5次以下;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3次以上5次以下;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超过5次;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超过5次;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超过5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38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39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0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41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42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6百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6百元以上8百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装修人处8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3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的罚款。

不及时报告不满3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可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2倍以下罚款。

 

不及时报告3次以上5次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不及时报告超过5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4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或营业额不满1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营业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或营业额超过2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5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时间不满3个月或营业额不满10万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或营业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经营时间超过6个月或营业额超过20万元的或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6

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单位用户不满3户,个人用户不满100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用户3户以上5户以下,个人用户100户以上500户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用户超过5户,个人用户超过500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7

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尚未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开始经营不满6个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开始经营6个月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8

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供、调供不满24小时、不满1万平米或未经审批擅自停歇业不满24小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供、调供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1万平米以上5万平米以下或未经审批擅自停歇业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供、调供超过48小时、超过5万平米以上或未经审批擅自停歇业超过48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49

燃气经营者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燃气不满3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燃气3吨以上10吨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燃气超过10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0

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满300公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3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超过1000公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1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不满10户的;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满10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1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0户以上100户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燃气经营者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超过100户;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超过100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整改,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2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不满100公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1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超过600公斤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3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要求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未按要求改正,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54

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5

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6

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不予处罚。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可以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7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8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9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1千元以下罚款 。

 

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以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

 

60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1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
)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可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罚款。

 

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报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62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5000元至30000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
)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情节轻微,积极配合整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