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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0月19日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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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残联政策简编1(五)

 

    一、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三四级、肢体三级残疾人放生活补贴 

    具有乌审旗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城镇一、二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农村牧区一、二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城镇精神和智理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农村牧区精神理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肢体三级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2000元。

    二、自主就业创业政策

具有乌审旗户籍,在就业年龄段内(男18-59周岁,女18-54周岁),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残疾人依法登记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非本人经营的不予扶持);残疾人家庭为主的合作社;种植、养殖等项目示范户。

1、残疾人创办、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要有固定经管场所和实际经营项目,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小微企业必须有完备的财务制度,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初次申请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以后年度,经核查仍继续且正常经营,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每年给予2000元补贴。

2、经过正规培训,在人员较为集中的城镇商业区开办,视力一二级且持有盲人按摩资格证的盲人按摩店自注册登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根据经营状况每年给予不超10000元扶持补贴;视力三四级且持有盲人按摩资格证的盲人按摩店自注册登记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根据经营状况每年给予不超5000元扶持补贴,对弄虚作假的取消补贴资格。

3、残疾人家庭为主的合作社;种植、养殖等项目示范户根据发展前景、受益面的大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2万元的资金扶持。苏木镇残联按旗残联下达的指标确定扶持对象,个体工商户于每年4月30日前上报旗残联,合作社,种植、养殖等项目示范户于每年2月28日前上报旗残联。

4、每个残疾人只能选择以上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创业扶持资金5年内不得重复享受。五保户、三无人员中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不享受扶持政策。

5、区域推进等项目由理事会另行研究。

    三、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

具有乌审旗户籍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因患重大疾病、久病造成家庭出现特殊困难的;因缺乏劳动力或不可抗因素(自然灾害)等各种原因造成的残疾人家庭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或遭遇暂时性困难,通过救助能得到解决或减轻的残疾人;各苏木镇以本辖区上年未残疾人总数为基准,次年救助人数不得超出上年未残疾人总数的5%(含5%);经旗残联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导致困难需要紧急救助的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