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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11月09日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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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残联政策简编2(六)

       四、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补贴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有乌审旗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缴费年龄为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至59周岁(含59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均可自愿选择申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个人承担部分补贴(在职公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在职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乌审旗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均可自愿选择申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补贴(在职公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在职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两项城乡居民基本保险补贴本着兜底保障为目标,自愿选择参保、自愿申请补贴的原则,只对个人承担部分按比例给予补贴,与其它相关部门类似补贴政策重复时,残疾人可自愿选择一方参保,但不得同时享受多个部门类似同一补贴政策(如:残疾人参保补贴与护林员、计划生育政策补贴户、移民政策补贴户、乡村兽医等参保补贴可同时选择时,残疾人可自愿选择享受其中一方参保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残疾人,根据自愿选择缴费档次,旗残联按照缴多补多、缴少补少封顶500元给予补贴,即个人缴费低于500元的(含500元),按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补助,缴费高于500元的按封顶500元给予补助,本着人人参保,应保尽保,鼓励多缴多领的原则,也可自筹部分资金和残联补贴资金合并累加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我旗医保部门核定的下年度本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旗残联给予个人承担部分足额补贴。

两项保险初始时按公职人员、在职职工(已离岗不在任何单位就职)或个体工商户标准缴费的,但仍按在职标准、个体工商户标准自行缴费且不享受其它部门或单位缴费补贴的残疾人参照本补助标准给予补贴。

  五、实施2019年—2020年度为非重度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具有乌审旗户籍并持有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三、四级残疾人。

保险责任

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2月29日,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因为意外伤害导致再次残疾、意外伤害医疗等,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