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罚字〔2020〕82号
当事人: 乌审旗蒙医综合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PDY10002915062611A4111
住所(住址): 乌审旗嘎鲁图镇达布察克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孟根图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哈斯其其格 执法证号: 150626000187
执法人员: 郭伊峰 执法证号: 150626000345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口腔科柜子里存放的存放的无中文标识产品四盒,该医院口腔科主任孟根图雅现场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票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将以上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现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乌市监强措字〔2020〕82号,并制作了《财物清单》。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医院口腔科使用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进口的医疗器械应当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
不得进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记录情况;
2、调查笔录共1页;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乌审旗蒙医综合医院口腔科主任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资质及主体情况。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
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本局责令对你(单位)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10000(壹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
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乌审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乌u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