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字〔2020〕93号
当事人:乌审旗全家乐蔬菜水果门市部(刘忠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住所(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政府所在地区乌审旗全家乐蔬菜水果门市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忠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无定河镇政府所在地乌审旗全家乐蔬菜水果门市部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8月4日对该单位销售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 2020年9月1日上午10时32分,我局执法人员王剑峰、沙海霞来到乌审旗全家乐蔬菜水果门市部(刘忠勇)送达《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0200265),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不得使用6-苄基腺嘌呤(6-BA),µg/kg,经查,该批不合格豆芽总共10kg,货值金额40元,经查,当事人该批豆芽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计4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2.《询问调查笔录》;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0200265);4.《营业执照》复印件;5.《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乌审旗全家乐蔬菜水果门市部经营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之规定
经查本批次不合格豆芽检购进了10kg,销售价格为2元/斤,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和社会影响,且当事人当场表示积极纠正错误,在案发后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四)(五)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第十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
我局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令乌审旗全家乐蔬菜水果门市部立即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
2.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共计贰仟零肆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10月 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