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不罚字〔2021〕22号
当事人:乌审旗国喜粮油调料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26MAOQQJ6453
住所(住址): 乌审旗妇幼保健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裴国喜
身份证件号码:232125********5013联系电话:137****2334
2021年10月28日,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你店销售的结球甘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店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附带《检验报告》(编号:SP20212014),告知抽检的结球甘蓝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事实,你店经营者张建波表示对认可检验结果。2021年11月24日,办案人员依法对你店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球甘蓝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时你店经营者张建波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调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次结球甘蓝是2021年10月23日从内蒙古玉利鑫发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286斤,购进价格为0.9元/斤,现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5元/斤,货值金额为429元,违法所得172元。
(经查)你店销售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球甘蓝经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经营者张建波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SP20212014)1份,证明抽样检验乌审旗国喜粮油调料店销售的结球甘蓝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事实。
2.2021年11月24日《现场笔录》、《检验结果告知书》各1份,证明我局向乌审旗国喜粮油调料店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3.2021年11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查乌审旗国喜粮油调料店的违法事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球甘蓝购进渠道、购进时间、购进数量、销售价格、已销售量、货值的事实。
4.《送达回证》1份证明乌审旗国喜粮油调料店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合法及当事人身份情况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乌审旗国喜粮油调料店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购进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次结球甘蓝从正规渠道购进,可以提供购进票据的事实。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执法人员已在2021年12月13日向你店送达《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不罚告〔2021〕22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店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和理由)你店销售的结球甘蓝经乌审旗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店经营者张建波表示认可检验结果,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你店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结球甘蓝违法行为。
鉴于你店销售抽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该批次结球甘蓝行为,经营者张建波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是主观故意行为,且从正规渠道购进,能够提供进货来源,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你店免予处罚。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你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给予你店免于行政处罚,你店应从正规渠道购进食品,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按照要求及时向供货方索取资质和购进票据,认真做好进货查验工作,保证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