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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

06月08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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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泰德鑫楼宇设备有限公司处罚决定

  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市监处罚【2022】26号 

  当事人:内蒙古泰德鑫楼宇设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住所(住址):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树林召大街北新华街西市府街南美林家园1号楼2单元连体二层7号号楼南区18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凤梅

  2022年3月8日,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白乌兰、张佳亮现场检查发现鄂尔多斯市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部电梯维护保养日期已记录至2022年3月17日。徐帅现场提供了上述公司与你公司的《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鄂乌)市监特令〔 2022 〕第55号,责令你公司2022年3月8日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2022年3月28日,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进行立案,并指定阿拉腾高娃、苏雅勒其木格调查此案。调查时你公司维保人员徐帅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经调查鄂尔多斯市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部电梯维护保养日期已记录至2022年3月17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你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八条);(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四)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3月8日《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电梯维护保养进行检查的现场记录情况;

  2、2022年3月8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已经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3、2022年3月22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该公司未能按时填写电梯保养单的询问情况;

  4、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该公司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资质及主体情况。

  5、2022年3月8日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法人王凤梅委托徐帅为本案代理人。

  6、维保人员徐帅和郝哲宇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二人的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7、鄂尔多斯市佥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6部电梯《维保记录》一份,证明该6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日期。

  (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执法人员已在2022年5月11日向你店送达《乌审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乌市监罚告〔2022〕26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你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进行处罚。

  (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主动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的;(四)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你公司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予以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乌审旗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