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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1月28日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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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鄂发改函[2019] 151号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监管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管道内 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价格取消政府定价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406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市场化,实现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的目标。为了保证天然气市场平稳有序,确保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价格(以下简称“用气价格”)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文件要求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监管事宜通知如下:

  一、确保用气价格相对稳定

  在现行用气价格3.41元/升的基础上,当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时,各加气站用气价格只能将调价差额等额顺加(或顺减)疏导。并分以下三个阶段调整用气价格:在2019年12月15日前允许适当上调,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下调不限;在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不得上调,下调不限;在2020年2月8日后允许适当上调,但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0%,下调不限。

  二、实行调整价格备案制度

  车用压缩天然气(CNG)经营销售企业调整用气价格前3日内持有关材料必须到旗区发改委办理备案手续。

  三、建立车用天然气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

  各旗区发改委在每月19日将前30日内当地各经销企业的用气价格、执行时间、销售数量等汇总,上报市价格监测中心。如遇突发事件,一事一报。

  四、加强天然气市场价格监管

  经营者要自觉规范经营行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也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秩序。交通、公安、商务、安监等相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组织打击违反谣言惑众、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破坏交通秩序的“打、砸、抢”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出租汽车改革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服务品质,健全信用体系。出租汽车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驾驶员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出租车行业协会要注重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文明服务,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评价系统,将“红黑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六、积极做好政策宣传

  各旗区发改委和经营销售企业,要积极宣传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重要意义,加强政策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准确释疑解难,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强舆情分析,第一时间妥善处置舆情,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做好管道内车用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监管工作。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