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开->收费公示->收费文件公示

2021年

10月29日

13:57

来源:

【字体: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 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各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委于2021年3月17日下发《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鄂发改价费发202142号)文件,现补充通知如下(详见附件)。 

    

  附件:鄂尔多斯市居民生活用气和壁挂炉采暖用气各阶梯气量及动态调整价格表(2021.4.1-2022.3.31) 

    

    

  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7日 

    

  注:1.对于城镇低保户家庭生活用气不执行阶梯价格,均按第一档气价执行。 

  2.对于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学校、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用气价格按居民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气价的平均价格执行。 

  3.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为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4.各旗区、各部门、各供气企业要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鄂发改价费发202132号转发内发改价费字2021172号)文件规定。 

  5.销售价格均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执行期内,有新政策,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