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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09月12日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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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供水价格的通知

各供水企业:

为规范我旗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市场调查、成本监审、听证会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并报请旗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城镇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乌审旗各苏木镇供水企业

二、供水价格调整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9立方米以下(含9立方米)由2.6元/立方米调整为2.8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9立方米至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由3.9元/立方米调整为4.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水价:每户每月用水15立方米以上调整为8.4元/立方米。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以家庭用户为单位,每户按3人核定水量基数,人均每月用水3立方米,3人以上家庭,每户每增加1人,每月阶梯水量基数相应增加3立方米,可凭有关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将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

第一档水价:定额用水量4.4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用水小于20%(含20%)6.6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8.8元/立方米。

其中,两高一剩行业用水

第一档水价:定额用水量4.4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用水小于20%(含20%)8.8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13.2元/立方米。

(三)特种行业用水

第一档水价:定额用水量8.8元/立方米;

第二档水价:超定额用水小于20%(含20%)13.2元/立方米;

第三档水价: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17.6元/立方米。

三、伴随水价征收的其他收费

水资源税居民0.1/立方米,非居民、“两高一剩”行业2.5/立方米,特种行业9.50/立方米计入终端水价,收据中单独列示;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5/立方米,非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1.2/立方米计入终端水价,收据中单独列示。

四、其他规定及要求

1.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游泳池用水等。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2.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漏损率,切实降低供水成本。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让群众用上安全水、放心水。

3.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各类用水类别范围,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用户的监督。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水价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10月1日前产生的用水量执行原价格。各供水企业执行的水价格文件自动废止。

 

                                    乌审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乌审旗水利局               国家税务总局乌审旗税务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