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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04月11日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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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与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领导人员,是指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三总师)、董事会秘书。

  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㈠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奖励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相一致。

  ㈡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并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

  ㈢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薪酬标准。

  ㈣坚持薪酬制度改革的配套性,在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同时,推进企业领导人员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四条 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评议委员会,对完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科学设计薪酬分配方案等提出建议,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提出评议意见。

  第二章 薪酬构成与确定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政府嘉奖。

  ㈠基本年薪是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上年度本企业与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可结合企业净资产规模作适当调节,由市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

  ㈡绩效年薪与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挂钩,根据经营业绩考核得分情况计算确定,按当期和延期两次兑现。

  ㈢政府嘉奖是对企业领导人员高效完成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在企业自主创新、资产重组、投融资等方面所取得突出成绩的特别奖励,每年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嘉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评议委员会根据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经征求企业监事会意见并按有关程序审核确定后,报市国资委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国资委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的实际职数以及相应的分配系数核定年度薪酬总额,其中董事长的全部薪酬分配系数为1;副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为董事长分配系数的0.9倍;副总经理的年薪为董事长分配系数的0.8倍;财务总监的年薪为董事长分配系数的0.7倍,任职未满一年的企业负责人根据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第八条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在当年未核定前可暂按上年度标准预发;绩效年薪当期兑现70%,其余30%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政府嘉奖一次性兑现。

  第九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全部薪酬纳入企业工资总额,设立收支明细台账,列入当期成本费用。政府嘉奖奖励资金从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中列支。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的全部薪酬为税前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和工作业绩,致使年度或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不实的,除追缴已兑现的年度薪酬和扣减延期薪酬外,情节严重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领导人员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及法律纠纷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市国资委可以进一步做出扣减或取消绩效年薪的决定。

  第十三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领取本办法规定以外的任何报酬,经批准确需在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兼职的,必须明确一个具体计薪岗位,岗位发生变化的应在任职文件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到新任职企业并按相应标准计发薪酬。

  第十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年度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企业的,其历年延期薪酬和当年绩效年薪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定期进行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擅自或超标准发放薪酬等异常情况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和扣减延期薪酬等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逐步规范领导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加强对职务消费的预算管理、支出审核和财务监督,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市国资委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依法接受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内部专门机构和负责人员配合市国资委开展相关工作,为薪酬管理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计算依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其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的特点制定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以及每年的薪酬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企业领导人员薪酬计算办法

  一、年度薪酬

  ㈠基本年薪=(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上年度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上年末企业净资产规模调节系数

  企业净资产规模调节系数表

  

  上年末企业净资产

  规模调节系数

  200(含)亿元以上

  1.5

  100(含)—200亿元

  1.4

  50(含)—100亿元

  1.35

  30(含)—50亿元

  1.30

  10(含)—30亿元

  1.25

  10亿元以下

  1.20

  

  ㈡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100,综合得分根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具体确定。

  ㈢政府嘉奖。根据企业领导人员在高效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以及企业自主创新、资产重组、培育上市等方面所取得的突出成绩,由市国资委提出嘉奖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指标解释

  ㈠上年度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合并范围内全部企业的全年实际发放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全年平均在岗职工人数计算。

  ㈡上年度本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