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公开->政策解读

2020年

06月09日

08:49

来源:

【字体:

关于对《乌审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乌审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制定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和补助奖励政策,加强全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管理,保护草原生态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全市禁牧休牧工作要求,结合我旗生态文明建设实际,应旗人民政府要求,我局会同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对2017年印发的《乌审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政策解读 

   (一)根据全旗气象条件、林草物候期、畜种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不同畜种的禁牧休牧期限进行动态调整,将原《办法》所有畜种的禁牧休牧期限由三个月调整为:山羊(包括奶山羊)。全年禁牧,四季舍饲圈养。鄂尔多斯细毛羊。每年两个月休牧期(41日—531日)。其他草食畜种。每年三个月休牧期(41日—630日)。

  (二)对违反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规定的,将原《办法》中处以每只超载羊单位的具体罚款金额,统一调整为扣发(或停发)偷牧畜主40%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及公益林补贴的管护资金。

  (三)根据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职责,将原《办法》中的执法责任单位进行了相应调整

  1.旗人民政府根据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任务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嘎查村要对辖区农牧民实施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草原建立档案。

  2.各苏木镇党委、政府和旗林业和草原局要加强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宣传教育,普及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知识,推广舍饲圈养、划区轮牧和草畜平衡技术,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资源。

  3.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定期、不定期方式督查苏木镇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予以通报;督查情况作为对苏木镇绩效考核的依据。

  4.旗林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行政区域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工作;苏木镇综合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执法工作;旗农牧和水务综合执法局受旗旗林业和草原局、农牧局委托,负责全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执法工作。

  5.苏木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嘎查村充分运用“四权四制”和“村规民约”,引导农牧民保护草原植被,严格执行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建立农牧民诚信档案,每月在嘎查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对失信人员进行约谈教育。

    四、实施时间: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相关链接:《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审旗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