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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03月19日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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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戒严的命令 乌政发〔2019〕4号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企事业单位:

去冬今春,我旗持续干旱少雪、气温偏高,加之2018年植被长势良好,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加强全旗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旗人民政府决定在全旗范围内实行防火戒严,现命令如下。

一、 防火戒严管制期:2019315日至20196 15日。

二、防火戒严管制区:全旗各国有、集体、个人林场站圃,沙研中心、森林公园、沙地柏自然保护区、樟子松造林基地、萨拉乌苏国家湿地公园、城郊环城林带,以森林草原为主的旅游区、生态集中恢复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区、人工针叶林区及旗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重点防火区域。

三、各经济开发区(园区)、各苏木镇及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的“五条标准”,深入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部署、检查防火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出现火情时必须现场指挥扑救。

四、在防火戒严管制区内,严禁烧荒烧碳、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烧茬、野炊、烤火、燃放烟花爆竹、倾倒带火星的剩余燃烧物及其它生产性、非生产性用火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要按规定向旗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火申请,经批准后,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后方可用火。在三级以上风力的天气条件下禁止进行任何野外用火行为。

五、防火戒严管制区内各涉林生产作业点、企事业单位、旅游景区(景点)及公路、电力、石油、天然气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排查消除野外火灾隐患,配备足够的专业扑火队员和扑火工具。凡不符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限期进行整改。各苏木镇组织护林员、收费站、公路段、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定期清理辖区内道路两侧及重点区域的煤渣、杂草等可燃物。生态环境、农牧等部门要加大对烧茬、烧秸杆、点烧田(埂)、烧灰积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综合执法、公路收费、出租车、邮政、物流、快递等经营管理单位对过往或管理的车辆人员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管控措施,严禁向外丢弃烟蒂、火煤等火种,严禁因超载、包裹不严而将煤渣撒落于矿区之外区域。驾驶员、随车管理工作人员为防火责任人。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在通往林区、草原区的路口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穿越防火戒严管制区的车辆必须无条件接受值班人员检查,发现火种坚决扣留,切实做到火种不入林,坚决杜绝违规用火。

七、防火戒严管制期间,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

预案修订和演练,将各类扑火队伍主要作战力量部署到第一线,时刻保持战备状态,做好扑救火灾的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现火情,集中优势兵力科学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八、防火戒严管制期内,对防火措施整改不到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防火戒严管制区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故意纵火、不服从扑火指挥、影响扑火救灾等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单位或个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规野外用火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检查发现辖区内存在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等问题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各级有关部门领导责任。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要及时向当地防火指挥部或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0477-7581992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9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