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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04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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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构建应急处置行为规范、行动迅速、保障有力的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全旗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旗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乌审旗地区现状,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4大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危害社会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等四个级别。

  鄂尔多斯市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相关具体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所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执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由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四)全旗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

  乌审旗处于内陆少数民族地区,资源富集、地广人稀,森林草原火灾、农牧业自然灾害、雪灾、沙尘暴和生产安全事故等是主要的突发公共事件。近年来,随着全旗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信息安全和高层建筑火灾等突发公共事件呈频发、多发态势。此外,新发或烈性传染病、矿区塌陷、食品安全和重大群体性事件等也正在成为新的潜在致灾因素。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是我们面临的严峻而长期的任务。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乌审旗境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涉及乌审旗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应由乌审旗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六)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防范胜于救援的观点,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和监测工作,把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对各类灾害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不断提高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旗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专业处置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整合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实现人力、物资、设备、技术和信息的有机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协调联动机制,做到统一调度和资源共享。

  坚持协同处置的原则。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依靠广大群众,调动全旗各方力量,把社会团体、群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结合起来,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七)应急预案体系

  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旗应急预案的总纲和旗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可能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旗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是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为应对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备案。

  (八)预案管理

  1.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照旗总体预案具体加以细化,并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旗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有关行政规章,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地方应急预案的审查工作;

  3.各类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

  4.预案制定组织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5.各类应急预案必须存入旗应急管理局信息数据库;

  6.各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的资料积累、科学研究,为修改应急处置预案提供实践借鉴与科学依据;

  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旗、苏木镇、社区(嘎查村)三级统一管理。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旗委领导下,旗人民政府是全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旗人民政府成立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旗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旗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副旗长担任副总指挥,政府办主任和其他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并下设协调小组,小组由旗政府办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旗委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旗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副局长组成,政府办主任担任组长,为总协调人。旗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全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审定全旗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协助上级处置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领导全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全旗年度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

  (二)专项指挥机构与职责

  旗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事件类别组织、协调和指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和职责分工在旗有关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旗有关牵头部门(单位),作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我旗实际,重点设立以下专项应急指挥部:

  1.在旗应急管理局设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会同民政局负责自然灾害、救急救难的临时救助工作;

  2.在旗应急管理局设立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会同旗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水利设施受灾情况,提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和抗旱经费的建议安排,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应急度凌汛、抗旱项目;

  3.在旗应急管理局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会同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

  4.在旗应急管理局设立森林草原防火应急指挥部,会同旗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5.在旗应急管理局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全旗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工矿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旗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会同旗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6.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物资储备规划应急指挥部,会同旗财政局、旗工信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粮食供应、资金处置等相关工作。根据全旗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旗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旗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在旗气象局设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对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准确发布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号,提出防灾减灾建议等工作;

  8.在旗教育体育局设立校园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情况,协助政府转移受灾学校师生,提出为灾区学校及师生提供救助的请求,协调灾区校舍的重建事宜等工作;

  9.在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建设工程、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基础建设应急指挥部,负责城区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和基础设施的安全性鉴定,并对城区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10.在鄂尔多斯电业局乌审供电分局设立突发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停电事件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协调旗联通、移动和电信分公司做好受灾地区的通信保障工作;

  11.在乌审旗生态环境局设立环境和生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等应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

  12.在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重大食物中毒等)应急处置信息等相关卫生应急工作;

  13.在旗农牧局设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在旗公安局设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涉外突发事件、规模较大的群体事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动乱、暴乱、恐怖袭击等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控制,做好事发地的社会治安、安全警戒和交通管制工作;

  15.在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工作;

  16.在旗文化和旅游局设立文化、旅游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全旗重大文化活动及突发旅游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17.在旗委宣传部设立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全旗网络舆情监管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通报工作。负责协调处理乌审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与有关应急工作;

  18.在旗交通运输局设立交通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交通事故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会同交通管理大队对事发地进行水路、陆路交通管制,保证抢险物资的紧急运输和陆路、水路畅通。

  (三)基层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园区、苏木镇、企业及相关部门要成立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居民委员会、嘎查村要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四)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旗委宣传部、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全旗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主要责任部门分工详见附件2)

  (五)专家顾问组

  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各专项指挥部要根据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负责本行业各种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分析、预测、预警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拟定应急救援技术方案并接受技术咨询。各专项指挥部要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

  (一)预防

  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预防胜于救灾的观念。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监测

  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园区、苏木镇、企业及相关部门要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完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明确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旗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三)预警级别和发布、解除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各苏木镇、园区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的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的有关情况,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准确的报告有关情况。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等。涉及到跨旗区的特别严重、严重或较重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到跨苏木镇行政区域的特别严重、严重、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需经旗人民政府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一)信息报送

  如遇突发公共事件,旗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向旗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旗人民政府及各苏木镇政府、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二)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嘎查村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协调处理。

  旗人民政府及事发地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园区、企事业单位等有关部门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我旗群众和机构的突发事件,有关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开发区、各企事业单位、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旗人民政府,由旗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报告市人民政府。

  (三)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需要旗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根据旗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或实际需要提出或应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由旗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进行研判处置。事态严重的,由专项应急总指挥提出建议,提请旗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需要市人民政府帮助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四)指挥与协调

  由旗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或旗人民政府专项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园区开发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苏木镇部门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当地苏木镇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旗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需要旗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7.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旗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园区、苏木镇、企业和相关部门要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抢险救援车辆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和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

  (4)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和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1)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等障碍物。

  (12)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8.社会安全事件处置措施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情况,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置工作,并由旗公安局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监测;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重要人员、场所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和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五)社会动员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旗人民政府、各园区、苏木镇、企业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自救互救、道路引领、后勤保障、秩序维护等协助处置工作。全旗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由旗应急指挥部报请旗委、政府决定组织实施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六)紧急状态

  如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全旗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要以旗人民政府名义,启动全旗应急联动机制,报请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增加应急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全旗或部分地区需要宣布紧急状态时,由旗委、政府依据市委、市政府决定,依法并按《鄂尔多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各应急小组向指挥部报告抢险救援工作情况,经现场确认已解除危险后,由指挥部决定,下达应急响应结束指令。

  五、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旗人民政府或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殉职、伤残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其中,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会同旗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旗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疫病控制工作;乌审旗生态环境局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负责现场协调清理、消除环境污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相关部门要及时组织修复被破坏的城镇基础设施;旗民政局,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和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及发放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在损失巨大、我旗处置有困难时,由旗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支持。

  (二)社会救助

  宣布应急结束后,旗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救助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要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各级接受救灾捐赠的部门要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为灾后社会救助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旗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的救灾捐赠活动;旗司法局要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调查评估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负责处置工作的旗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查明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时间内形成突发公共事件调查评估报告(无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在60日内完成),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需要旗人民政府援助的,由苏木镇人民政府向旗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旗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五)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旗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广播电视或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六、应急保障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保障

  公安、医疗卫生、消防救援、矿山应急救援、森林草原防火、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以及油、水、电、气等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嘎查村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应急救援任务。

  武警乌审中队、旗人民武装部民兵、预备役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协同其他专业队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二)财力保障

  旗人民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资金由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经旗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旗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苏木镇,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旗财政适当给予支持。旗财政有困难的,由旗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申请上级财政给予支持。

  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三)物资保障

  旗直各部门、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旗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旗级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

  (四)基本生活保障

  旗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

  (五)医疗卫生保障

  旗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苏木镇政府的申请,协调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六)交通运输保障

  旗交通运输局牵头,铁航办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道路畅通及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各苏木镇政府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民用运力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旗交通管理大队要对现场及机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指挥疏导交通,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七)治安保障

  旗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八)通信保障

  旗融媒体中心牵头,旗移动、联通、电信等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全旗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已建或拟建专用通信网的单位应与运营商及时沟通、协商,明确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中各自的职责,确保紧急情况下的协同运作。

  (九)人员防护保障

  旗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匹配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各苏木镇政府也要做好相应的工作。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十)公共设施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油、水、电、气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处理。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旗水利局协调相关企业做好供气供热供水保障;旗生态环境局、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门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检测和处理。

  (十一)气象服务保障

  旗气象局要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预报,并向旗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天气情况。

  (十二)技术开发与储备保障

  依托科研机构,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建立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开发体系,加强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事业单位,重点加强对智能化应急指挥通信、辅助决策、特种救援等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提出应急科学配备方案。

  (十三)法制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旗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旗司法局要按照旗政府的要求对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

  七、监督管理

  (一)应急演练

  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二)宣传教育

  旗直各部门、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全旗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嘎查村要负责本单位、本区域人员的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旗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三)技能培训

  旗直各部门、各苏木镇、园区(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旗教育主管部门要把应急常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提高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四)责任与奖惩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1.预案编制与制定。本预案由旗政府负责制定与组织实施,旗应急管理局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和解释;

  2.预案审定与批准。本预案由旗政府审定批准;

  3.预案印发、备案与公布:本预案以旗政府名义印发后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内容,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4.预案修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在应急处置工作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新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旗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5.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审旗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框架图.doc
        附件:2.乌审旗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表.docx
        附件:3.乌审旗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值守电话通讯联络表.docx
        文件下载: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