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246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
|---|---|---|---|
| 发布机构 |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乌建发〔2026〕11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遏制乱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五个严禁
严禁逐利检查:切断检查与利益关联,杜绝“靠检查吃检查”。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形式主义要求,减少对经营秩序影响。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处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杜绝运动式执法、罚款创收,避免非必要检查。
严禁变相检查:堵住“名义创新、实质检查”漏洞,检查需于法有据。
二、八个不得
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努力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按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出示证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推行承诺服务和限时告知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按时、保质、按量完成。
严禁以权谋私、受贿索贿、假公济私。
在行政执法时,如不按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办案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群众上访、投诉,经查证属实者,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坚持请示报告和回避制度,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办案。
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