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6-00246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乌建发〔2026〕11号
成文日期 2026-03-23 公文时效 有效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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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要求,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遏制乱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五个严禁

严禁逐利检查:切断检查与利益关联,杜绝“靠检查吃检查”。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形式主义要求,减少对经营秩序影响。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审慎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处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杜绝运动式执法、罚款创收,避免非必要检查。

严禁变相检查:堵住“名义创新、实质检查”漏洞,检查需于法有据。

二、八个不得

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三、行为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奉公、爱岗敬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努力工作,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上班期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有事按有关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出示证件,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推行承诺服务和限时告知制度,确保执法工作按时、保质、按量完成。

严禁以权谋私、受贿索贿、假公济私。

在行政执法时,如不按法律法规、规章、程序办案的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群众上访、投诉,经查证属实者,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坚持请示报告和回避制度,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办案。

行政执法人员要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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