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24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
|---|---|---|---|
| 发布机构 |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乌建发〔2026〕10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集体讨论范围。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通过,拟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具体参见《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五条 法制审核是集体讨论的前置程序。
集体讨论原则。负责人集体讨论案件,应当遵循公正、效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并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要求作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参加人员。集体讨论案件,由局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相关业务人员;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法治室负责人、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及具体案件承办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驻委纪检监察组负责人、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参加。
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分管工作负责人代为主持。
第七条 集体讨论时间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向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提交案件讨论申请,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接收申请表后对案件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通过后,报分管工作负责人同意,由分管工作负责人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核或者听证,经法制审核后再进行集体讨论。局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决定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拟提请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由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案件承办机构向受委托单位法制室提交案件讨论申请,受委托单位法制室接收申请表后对案件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通过后,报受委托单位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同意,由受委托单位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报请受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委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复核或者听证,经法制审核后再进行集体讨论。
第八条 集体讨论形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决定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准备相关案情汇报资料,于开会三日前将汇报材料送交应参会的负责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受委托单位法制室负责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案件涉及专门技术问题或者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参与研究。
第九条 回避情形。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集体讨论程序。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代替会议形式的集体讨论。集体讨论会议应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的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的处理意见;
(三)法制审核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作说明;
(四)与会全体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进行交流讨论;
(五)参会负责人发表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执法决定进行表决,但案件具体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七)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八)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讨论会议记录由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或行政处罚受委托单位法制室指定人员承担。所有环节必须书面记录、签字确认,可追溯、可倒查。记录人员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会议记录应当交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确认。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民主程序,最终决定由会议主持人(主要负责人)依法作出并承担责任。
会议主持人(主要负责人)根据讨论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的,决定实施处罚;
(二)案件主要证据具备,尚需补充证据的,决定在补充调查后实施处罚;
(三)处罚建议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处罚不当,决定予以变更;
(四)本局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决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五)案件程序缺失,依法可以弥补的,决定于弥补后实施处罚;
(六)当事人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七)当事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八)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决定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部门。
第十三条 经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办案机构应当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所有人员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会议信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