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6-00358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
|---|---|---|---|
| 发布机构 | 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乌建发〔2026〕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6-03-23 | 公文时效 | 有效 |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内设股室及所属二级单位,依法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等领域市场主体实施的行政检查。
第三条 检查主体资格制度
1.实施行政检查的单位,必须是本局或经依法授权、委托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
2.实施行政检查的人员,必须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编在岗的正式执法人员。
3.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第四条 检查事项清单管理
1.实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本局所有行政检查事项必须纳入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2.清单事项的设定依据仅限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设定行政检查事项。
第五条 年度检查频次控制
1.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制度。各业务股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本领域对同一企业实施的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经局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审核后公布。
2.对同一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合并进行;同一时期内不同股室对同一企业的检查,由局办公室或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统筹,实行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减少入企次数。
第六条 分级分类监管
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
1.对信用风险低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以非现场监管(书面核查、远程监控、数据比对)为主。
2.对信用风险高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提高检查频次。
3.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日常检查原则上不得高于最低频次要求。
第七条 检查启动与审批程序
1.计划内检查:凡纳入年度检查计划的,实施前必须填写《行政检查审批表》,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2.计划外检查:因举报投诉、上级交办、突发事件确需实施的,应说明特殊理由,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3.紧急情况: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或危害扩大的,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先行检查,并在24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4.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实施检查。
第八条 “扫码入企”与现场规范
1.全面落实“扫码入企”制度。执法人员进入企业前,须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检查码,并向企业出示。
2.现场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码。未出示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3.检查过程推行全过程记录,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固定证据,确保全过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九条 检查行为禁令
实施行政检查时,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1.严禁接受企业馈赠、宴请或由企业支付消费开支。
2.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服务或购买指定产品。
3.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4.不得随意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5.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第十条 结果处理与整改
1.检查结束后,应当场或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检查结果。
2.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严禁以罚代管、只罚不纠。
3.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符合法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以指导整改为主。
第十一条 监督与问责
1.局行政审批和执法监督股每年开展行政检查专项评查,对检查频次异常、程序违法、企业投诉较多的情况进行通报。
2.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企业对违规检查有权拒绝,并可实名投诉举报。
3.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