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5-03167 主题分类 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文号 乌医保发〔2025〕32号
成文日期 2025-10-16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及《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涉企 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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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印发《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及《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各股室、中心:

按照鄂尔多斯市司法局《关于做好全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编制了《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现将上述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乌审旗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特此公告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6日


附件1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法律法规
依据

主管部门

实施层级

备注

1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本)第七十

【行政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

【部门规章】《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2

对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第四十九条

【部门规章】《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3

对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医疗和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第五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4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5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6

医疗保险稽核

行政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7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行政

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一)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8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行政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发布)
二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9

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未按规定建立制度、提供虚假情况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10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行政

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11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九十三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12

暂停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等

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旗县级医保部门

 




附件2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主管
部门
检查事项名称 实施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标准
检查
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
规章
地方性法规 政府
规章
1 鄂尔多斯市医疗保障局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
第六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医疗服务行为、购买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第三方服务等进行监督。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申请、申请受理、专业评估、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和解除等进行监督,对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医保费用的审核和拨付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定点零售药店的医保协议履行情况、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药品服务等进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旗县级 乌审旗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药机构 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结合工作实际确定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举报线索、智能监控或大数据筛查线索、媒体曝光等,针对两定医药机构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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