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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7/07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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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合同工带薪休假补助问题

信件标题 地方合同工带薪休假补助问题
写信时间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违反《条例》,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问我们旗为什么不能按照《条例》规定,发放地方合同工的带薪休假补助呢?
处理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2021-07-12 10:04
答复内容 来信人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经转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根据鄂人社发〔2021〕29 号和乌人社发〔2021〕29 号文件要求,应休未休假补贴发放范围为由旗财政局工资发放中心统一发放工资的在编在册在岗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不在其范围之内。感谢您的来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