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社区:
现将《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0日
社区专职工作者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考核工作,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社区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1〕106号)、《乌审旗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套转实施方案》(乌党组发〔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社区专门从事社区管理和公共事务服务,并由地方财政部门补助的全日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应当以社区工作者的实际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群众满意率等为主要依据,着重考察社区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工作作风和工作能力等。
第四条 考核实行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坚持“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扩大居民群众参与,采取组织考核、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镇成立社区工作者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受理镇社区专职工作者考核工作,并负责组织各社区成立社区考评委员会。
第二章 季度考核
第六条 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根据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要求,重点考核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日常考勤、履行职责、工作态度、为民服务等方面情况。其中社区正职、副职由镇考评小组进行考核评分,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社区考评委员会评分,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填写《乌审旗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表》,考核结果经镇业务主管科室、分管领导、考评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确认,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由本人在季度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报旗民政局备案。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总分为100分,在量化评分的基础上,根据下列情形予以相应扣减:
(一)因工作作风问题被旗级及以上部门和媒体通报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15-30分;
(二)无故旷工的,季度考核不得高于70分;
(三)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根据完成情况,酌情扣分;
(四)违法违纪受处分的,处分期间季度考核不得高于70分;
(五)工作纪律考核参照镇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应当以季度考核为基础,以群众满意率和组织评议为主要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终进行。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根据本镇参加考核总人数,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十条 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三)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实绩突出;
(四)服务意识强,在居民群众中拥有较高威望;
(五)利用所学专长,创造性开展工作,提升各项工作水平;
(六)本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90分及以上。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被确定为合格等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爱岗敬业,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
(三)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四)服务意识较强,得到居民群众认可;
(五)本年度内季度考核平均得分70分及以上。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一般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四)能够基本胜任本职工作,但完成质量或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服务态度一般,居民群众认可度一般;
(六)能够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
(二)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当年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三)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的;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镇考评领导小组应当指导各社区成立由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共建单位代表、商务楼宇商户代表、镇职能科室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考评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填写个人考核登记表。社区工作者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填写《乌审旗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撰写年度个人述职报告。
(二)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考评委员会组织召开社区工作者年度述职评议考核会,发放《乌审旗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测评。调查对象应当包括社区党员代表、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驻社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楼栋长代表;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商户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代表等。参加满意度测评的调查对象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考核应重点突出工作实绩、社区居民满意度,要坚持群众导向,党员群众评议权重一般要占到考核总分的50%,考评委员会应以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日常考核、党员群众评议、个人年度总结、受奖惩情况、被投诉情况等,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群众满意率高于95%(含)以上的,可以确定为优秀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95%,高于70%(含)的,可以确定为合格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70%,高于60%(含)的,可以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群众满意率低于60%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公示、确认和备案。考核等次确定后,应当在社区公示,接受居民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由社区工作者本人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签署意见,经镇基层党的建设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并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汇总报送旗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见义勇为、有重大创新成果、在重大政治任务或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经确认,可以直接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一)季度考核得分70分及以上的,全额发放绩效奖金;
(二)季度考核得分40分(含40)--70分的,按70%发放绩效奖金;
(三)季度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按50%发放绩效奖金;
(四)未参加季度考核的,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扣发的绩效奖金由镇自主分配,考核排名靠后人员扣发的绩效奖金应用于奖励排名靠前的人员。镇在充分发扬民主,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并将结果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考核奖、续聘、奖惩、评优评先、培养使用等的重要依据,并记入社区工作者个人档案。
(一)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评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其他社区工作者评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所需经费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未列入薪酬体系套转人员只享受原报酬待遇,可享受年终考核奖励。社区有集体经济收入的,镇可以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将部分经济效益作为社区工作者奖励进行发放。镇主动创造条件,通过跟班集训、挂职锻炼、赴外考察等形式,每年至少为优秀社区工作者提供1次高质量的学习锻炼机会,进一步提高其综合素质。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作为续聘的依据。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免去其所任职务,同时解除合同。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取消其当年各类先进评选资格,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第五章 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镇考评领导小组申请复核。考评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录用当年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但录用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第二十一条 调任、转任的社区工作者,应当自到岗之日起参加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本镇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考核评分和确定等次。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选派参加学习、培训、借调超过半年的社区工作者,应当根据学习、培训、借调以及在社区工作表现等考核评分和确定等次。经同意离职学习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予发放绩效奖金。
第二十三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季度考核、年度考核,不计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规定补评得分、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 因事假、生病住院等原因不能参加年度考核的社区工作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成补测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补测的,考核结果按照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定河镇党委、无定河镇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无定河镇社区工作者日常考核量化评分标准
2.无定河镇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表
3.无定河镇社区工作者季度考核情况统计备案表
4.无定河镇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登记表
5.无定河镇社区工作者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
6.无定河镇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情况统计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