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准确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着力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助推乌审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走在前列,大力宣传各行各业涌现出来的民族团结进步及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典型模范事迹,以时代楷模引领全旗各族人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进“五个认同”,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根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乌审旗委、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表彰先进,树立榜样,着力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和谐的良好局面,着力推进民族文化发展繁荣,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忘初心、守望相助、团结奋斗,推动全旗新时代民族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重要意义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处理好民族关系、做好民族工作,事关祖国统一和边疆巩固,事关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和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做好我旗民族工作,不仅关系全旗工作大局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党的民族理论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会议时间
会期半天,会议时间12月初。
四、会议议程
(一)领导讲话。
(二)宣读《关于表彰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个人发言。
(四)会议总结。
五、与会人员
市民委领导,全旗县处级领导干部,苏里格经济开发区、纳林河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苏木(镇)党委书记或苏木(镇)长及分管民族工作的苏木(镇)长,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代表、模范个人,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代表、先进个人,旗委统战部、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全体干部职工参会。
附件:1.全旗第十四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暨第十三次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条件及评选要求
2.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表
3.全旗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推荐表
4.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表
5.全旗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个人推荐表
附件1
全旗第十四次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
暨第十三次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
和个人评选条件及评选要求
一、评选条件
(一)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评选条件
1.模范集体
(1)认真组织宣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领导班子政治立场坚定,结合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发展,成绩突出、社会效益明显;
(2)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认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减少影响民族团结的不和谐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3)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少数民族群众血肉联系,倾听少数民族群众的意见和呼声,使少数民族群众反映的合理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努力为各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脱贫致富并取得显著成效;
(4)认真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达到自治区一类地区标准;
(5)重视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2.模范个人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党的民族政策,政治立场坚定,带头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
(2)全心全意为各族群众服务,帮助或带领农牧民发展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为全面建成较高质量小康社会和实现各民族群众共同繁荣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3)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同各民族团结友爱,坦诚相处,守望相助,共同进步。
(二)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语言政策,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积极主动解决蒙古语文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效果显著;
(2)在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并行和翻译工作中成绩突出;
(3)根据工作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干部职工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活动,鼓励他们运用蒙古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写作、翻译,认真落实服务岗位配备蒙汉兼通工作人员,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便利,成绩显著。
2.先进个人
(1)在蒙古语文创作、编辑、翻译、科研、搜集整理民族古籍和文艺宣传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2)认真执行党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成绩显著;
(3)在各级各类学校中使用蒙古语言文字任教或在蒙古语言文字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4)努力学习蒙古语言文字,在短期内,由不懂蒙古语言文字达到能读书、看报或在工作中积极使用蒙古语言文字,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者。
二、评选要求
(一)评选模范(先进)集体和模范(先进)个人要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坚持自下而上和公开、公正、透明的评选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评选模范(先进)集体和模范(先进)个人时,既要注意评选在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和发展蒙古语言文字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模范,又要注意评选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
(三)模范(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既要有少数民族又要有汉族,既要有干部职工又要有农牧民,要有一定数量的妇女代表,注意模范(先进)个人的代表性。
(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人员,不得推荐为模范(先进)集体。
(五)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推荐为模范(先进)个人。
(六)评选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层层把关负责,确保评选结果得到广泛认可。
(七)原则上“一把手”不能申报,原先评选过各级模范(先进)集体和模范(先进)个人的不得再评选。
三、材料报送要求
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由苏木镇、旗直各部门和各直属单位按要求报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各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暨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工作由旗工商联和工信和科技局推荐。参评的苏木镇、旗直部门、各直属单位、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将模范(先进)集体(2000字)和模范(先进)个人(1500字)事迹材料、推荐表各4份(纸质版及电子版),务于11月20日前报送旗民族事务委员会(党政新区6号楼D座305室)。
联系电话:7582172
电子邮箱:wmsj139@163.com
附件2
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推荐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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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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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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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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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单位 推荐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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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推荐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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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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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全旗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推荐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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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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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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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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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 单位 推荐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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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推荐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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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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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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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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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 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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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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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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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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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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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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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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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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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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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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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推荐意见(农牧民、城镇居民由嘎查村、社区填写)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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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推荐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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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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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全旗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个人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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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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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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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 冠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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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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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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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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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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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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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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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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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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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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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报单位推荐意见(农牧民、城镇居民由嘎查村、社区填写)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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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部门 推荐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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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部门 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