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乌审旗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乌审旗“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意见》(乌党发〔2009〕2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大额资金审批制度
第二条 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资金,基本支出预算由旗财政局根据各苏木镇、各园区、各部门实际工作需求和已核定的预算金额及时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拨付;项目支出预算要按工程进度,由实施单位提出初步方案并征求分管副旗长意见后,旗财政局报旗人民政府审批拨付。
第三条 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大额资金,由旗人民政府按要求报请旗人大常委会审批。
第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急需调拨使用资金的,应在事后及时报告旗委、政府,并按相关程序予以追认。
第五条 资金审批拨付程序。5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拨付;50—500万元的项目,提交旗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定;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旗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三章 大额资金使用制度
第六条 大额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大额资金所涉及的工程及货物一律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依法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 大额资金实行层层签批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人员、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分别审核签批,并要实行财务支出联签制度,各负其责,层层把关。
第四章 大额资金监督制度
第九条 大额资金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大额资金使用要进行专项审计和检查,旗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抽调专人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每一笔大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苏木镇、各园区、旗直各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