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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1-09488 分  类:其他;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乌政办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15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0〕81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2-15   分享:    下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乌审旗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效率,促进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过程更加公开、公正、便捷、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旗直各部门、各单位、苏木(镇)、嘎查村(社区)(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乌审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年度预算追加资金)、预算外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各类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依法采购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公平公正竞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原则和不高于市场评估价原则(其中采购额50万元以下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旗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监察局等部门进行询价;50万元以上由政府采购办公室聘请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对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乌审旗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采购人和供应商等。

  第六条 采购办是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执行机构,是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其机构、人员单列,业务归口旗财政局。主要职责是:

  ㈠研究制订(修订)全旗政府采购管理规章制度;

  ㈡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草拟全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㈢受理采购人申报的政府采购计划,审核汇总后下达采购任务;

  ㈣审批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依法依规审批分散采购项目,重大采购项目需报请旗人民政府审批;

  ㈤受采购人的委托,对纳入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一切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工作;

  ㈥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询,并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答复;

  ㈦自觉接受旗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㈦办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旗直各部门、各单位、苏木(镇)、嘎查村(社区)。采购人的主要职能是:

  ㈠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旗财政局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单位的采购预算;

  ㈡提前向采购办提供采购计划,落实采购资金,办理采购项目的审批核准事宜;

  ㈢指派专人参与所属采购活动,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㈣办理采购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资格条件,进入我旗政府采购市场的商业主体。

  第九条 采购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对采购当事人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三章 采购方式、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且由采购办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需到采购办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重大项目采购,需由采购办报请旗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采购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方式及程序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办及采购人应当做好有关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相关工作,并符合全旗整体财政预算规定。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资金按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大额采购资金按《乌审旗大额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办或采购人的采购程序及结果有疑问的,可向采购办或采购人提出询问,被询问部门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此外,供应商也可向有关监督、监察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六条 旗监察局、审计局要对政府采购进行监察、审计,各采购当事人应当接受上述机关的监察、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职权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中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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