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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1-09490 分  类:其他;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乌政办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15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和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83号 文  号:乌政办发〔2010〕83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和公示制度(试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和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83号

发布日期:2010-12-15   分享:    下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和公示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月十五

 

 

乌审旗重大项目专家评议论证和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透明的项目决策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乌审旗“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具有全局性、广泛性和长远性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㈠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㈡对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㈢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项目;

㈣其他由旗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 由旗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建立旗重大项目评议论证专家库;重大项目需要专家评议论证时,可委托专门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议论证会,参加评议论证的专家在旗重大项目评议论证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 评议论证程序

㈠提出评议论证项目;

㈡确定评议论证专家组成员;

㈢项目主管部门或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负责向评议论证专家组成员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㈣召开项目评议论证会,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㈤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报告;

第五条 评议论证专家组成人员

㈠项目相关技术专家组;

㈡项目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编制单位;

㈢项目责任人;

㈣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

㈤根据评议论证的内容,其他需要参会的人员。

第六条 评议论证内容

㈠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㈡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㈢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㈣项目整体方案技术先进性、合理性;

㈤项目的社会风险评估。项目的安全性,包括实施过程中是否会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冲击;当地群众对该决策实施或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出现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项目的可控性。包括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对于风险很大或有风险的事项,是否需要作出“不实施”的决定;对于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事项,是否有相应的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或可控范围。

㈥其他需要评议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参与评议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评议论证的项目存在利益关系的,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八条 在审批决策前要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项目的有关内容,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九条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㈠项目名称;

㈡项目申报单位和建设单位;

㈢项目建设地点;

㈣建设规模及内容;

㈤建设目标及项目功能;

㈥建设实施方式;

㈦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㈧负责审批项目的主管单位和联系方式;

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情况;

㈩项目社会风险评估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条 公示的形式和场所。在电视、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的基础上,在人员密集区、公共场所的公示栏内面向公众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环节及期限。对需要进行公示的项目,在审批项目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不包括节假日。

第十二条 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归纳,形成书面意见和建议,在旗人民政府网站及其他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将书面意见和建议送交项目申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项目申报单位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当说明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工程咨询单位受旗人民政府委托开展项目建议书评估时,应当对书面意见和建议作出评议。

第十四条 旗人民政府在审批项目时,应当充分研究分析征集到的书面意见和建议,以及项目申报单位的说明和工程咨询单位的评议意见。

第十五条 评议论证专家组应积极为项目投资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估和论证意见,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和评议论证工作的职业道德要求。对不认真履行上述义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分、取消其专家资格的处理;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社会公众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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