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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1-09489 分  类:其他;政策法规 发布机构:乌政办 发文日期:2010年12月15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82号 文  号:乌政办发〔2010〕8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审旗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发〔2010〕82号

发布日期:2010-12-15   分享: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十二月十五

乌审旗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学规范全旗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投资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5100号)和鄂尔多斯市项目审批指导目录,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旗本级审批权限内的重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工业、自主创新、服务业、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等项目及中央投资的民生工程等。须报市级投资主管门审批的项目,旗本级的前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旗人民政府确定由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全旗重大投资项目审批,负责解答咨询、协调矛盾和问题、督促办理、收集整理和报告实施情况。需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农牧业局等部门的审批事项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四条 申请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应当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㈠项目申请报告。

㈡批复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项目的项目申请书。

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及审查意见。

㈣规划中心出具的规划意见和项目选址意见书。

㈤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意见。

㈥环境保护局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

㈦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㈧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和财政承诺意见。

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条 重大项目投资由各审批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审查。

第六条 重大项目投资审批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各项审批要件齐全)。需要组织听证、专家评议或者提交政府研究的时间,以及需要报市级审批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第七条 各审批单位应当积极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将审批程序及结论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开。重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

㈠项目单位向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

㈡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步审查,资料齐全的随即受理;资料不齐全的,说明需要补充的要件。

㈢相关审批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事项。对于不能批复的建设项目,相关审批单位要说明理由,并形成文件送达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并告知项目单位。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将审批结果告知项目单位。

第八条 旗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加大对各审批部门的监管,

对在项目审批和转报过程中,因各审批部门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吃拿卡要、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规定承诺期限内完成等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九条 各审批单位应当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审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主体、责任追究事项,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和转报手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要建立“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

第十条 旗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及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对不按审批要求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经营,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旗直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职责,加大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施工单位的监管,因监管不力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各行业管理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旗重点建设项目办公室、财政局和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旗监察局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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