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政府各部门>政府办
索 引 号: 000014349W106/2014-03655 分  类:综合;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4年06月27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等事宜的通知 文  号:乌政办发〔2014〕32号 时 效 性:有效 内容概述: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相关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充分保护...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等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7   分享:   

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相关试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鄂尔多斯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发〔2013〕33号)及《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等事宜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40号)要求,现将行政执法文书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含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该决定,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只告知其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再告知其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具体要求: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复议前置除外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该决定,法律规定为复议前置(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较多见的案例为:土地、矿藏、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纠纷裁决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明确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非复议前置的具体行政行为(可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复议前置除外的),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审旗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海关、国税、人行、银监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仍按原渠道办理,行政复议权告知格式不变。

四、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各有关部门在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时另制通知单,应当同时告知行政复议受理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党政大楼B座8楼801室,电话:0477-8589936。乌审旗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受理机构为乌审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为:乌审旗党政新区2号楼213办公室,电话:0477-7582078。

五、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修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格式相关工作务于2014年7月1日前完成,并将修改后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和单位信息(纸质版加盖章、电子版发至wsqfzb126.com)报旗法制办备案。单位的信息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批准设立的问号,法定代表人、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职务、行政执法证件编号等。工商、地

税、质监、烟草等自治区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直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

六、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此项工作位契机,认真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等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机构、队伍和装备建设,实施规范化管理,有效提升政府法制工作水平。旗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对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问责。

 

 

                         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7日

上一篇: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汛期防汛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