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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14-18632 分  类:工业、交通;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14年09月26日 名  称: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乌政发〔2014〕27号 时 效 性:无效 内容概述: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旗人民政府第7次常...

乌审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26   分享:    下载

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旗直各有关部门:

  《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旗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乌审旗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

 

  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我旗农村牧区公路建设成果,确保道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审旗境内所有四级及以上的农村牧区公路,不包含经营性公路、“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公路和专用公路。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目标

  第三条  指导思想: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坚持农村牧区公路建、管、养并重和“落实责任、保障投入、健全机制、平稳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强化交通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养护资金渠道,平稳推进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目标:实现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农村牧区公路路况良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章  责任主体及养护管理机构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全旗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组织领导、资金筹措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旗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管理任务,编制上报全旗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使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养护管理工作,检查养护质量,协调各苏木镇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旗交通运输局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所负责农村牧区沥青(水泥)混凝土公路和砂石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境内专用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苏木镇负责等级以外道路的维修,支持嘎查村采取以工投劳等方式筹资养护。

  第八条  旗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公路日常养护所需要的砂砾、中粗砂、粘土等材料及其取弃土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工作。

  第十条  各苏木镇配备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协调人员,协助旗交通运输局养护管理机构做好沥青(水泥)混凝土公路和砂石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采取日常

  养护群众化和公路、桥涵养护专业化的模式,逐步建立责权明晰、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养护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市场化。

  第四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稳定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除国家、自治区投资补贴外,全部由旗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并纳入旗本级财政预算。即:县道每年每公里沥青(水泥)混凝土路投入养护资金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沥青(水泥)混凝土路投入养护资金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沥青(水泥)混凝土路投入养护资金3000元,每年每公里砂石路投入养护资金500元。旗交通运输局设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专项资金账户,合理使用养护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由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五章  公路养护

  第十四条  旗交通运输局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所负责编制农村牧区沥青(水泥)混凝土公路和砂石路日常养护计划。

  第十五条  养护作业人员巡查、作业时,对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对突发水毁等自然灾害或影响行车安全的路段,及时向管养单位报告,管养单位要组织人员、设备及时组织抢修。不能及时抢修的,应尽快在路段两端设立警示标志或禁行标志。因不可抗力致使农村牧区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管养单位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符合我旗实际情况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生产质量检查、评定标准,促进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旗人民政府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纳入目标责任考核,按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认真执行养护生产安全作业规程。

  第六章  公路保护

  第十九条  按照保护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规划和新建开发区、村镇、学校、厂矿、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建筑群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的最小间距为:县道不少于6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30米。

  第二十条  我旗农村牧区公路的保护,由旗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负责,依法对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管理,依法审批管线穿跨越公路、增设道路平交路口及对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旗交通运输局路政管理大队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路政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处理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他人员上报的路政案件。

  第二十二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嘎查(村)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路政管理机构做好路政管理工作,建立相应的协管机制。根据公路保护需要,路政管理部门可在重要出入口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防止超限运输车辆驶入。嘎查村要及时制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配合路政管理机构做好辖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及其他工作。发现路政案件和超限运输车辆应及时通知路政管理机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旗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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