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园区,旗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5〕301号)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其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所实施的非税收入收缴及相关活动的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收取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非税收入主要范围:
㈠行政事业性收费;
㈡政府性基金;
㈢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㈣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㈤罚没收入;
㈥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应依法纳税。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将非税收入纳入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
第六条 旗财政局是非税收入主管部门。旗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非税收入,制定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规定,编制非税收入年度计划,统一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票据及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管理及方式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等其他各项非税收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区、市相关规定征收。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法定执法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当将委托协议送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由旗非税收入管理局直接收取;尚不具备直接收取条件的,可委托有关单位收取。
第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征收或者收取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或者收取行为的法律责任;受委托单位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要编制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并报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审定。经审定的征收计划列入部门预算,作为核定当年部门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之一。因征收政策或计收数量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减征收计划的,须经旗财政局核准。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的征收应当实行“票款分离、收缴分离、罚缴分离”的管理制度。具体为: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人持“缴款通知书”到旗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大厅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按照规定金额缴入指定银行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费完毕后缴款人持 “一般缴款书”回执联到执收部门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实行“收缴分离”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具体为:
㈠旗直有关部门在苏木镇所在地的派出机构的收费;
㈡缴款单位和缴款人因居住偏远或交通不便,确有困难不能直接到收费大厅或指定银行缴款的;
㈢现场不收缴事后难以收缴的。
执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依法当场收取现款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收款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对于符合返还条件的非税收入,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经依法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旗财政局直接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统一管理,并按照相关财经规定纳入分类目录进行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应当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内的资金,按照收入级次和规定的类别定期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及对应上解,不得隐瞒、截留、拖延、滞压、挪用。
第十七条 旗直部门提取的非税收入资金,由旗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旗非税收入管理局须在指定的代理银行开设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用于归集、记录、结算非税收入款项。
第十九条 所有执收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一律按直接缴库或集中汇缴的方式统一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准开设过渡性存款账户。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条 旗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具体负责非税收入财政专用票据的发放、领购、使用、保管、稽查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财政专用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交旧领新、专人管理”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执收单位从上级系统领购的专用票据,必须交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套印“乌审旗财政局票据管理专用章”,进行登记管理,按需供票。
第二十三条 本旗和受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的执收单位,对在规定期内销毁的财政专用票据要登记造册,办理销毁有关手续,并经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二十四条 对遗失非税收入财政专用票据的,应及时报告旗非税收入管理局和财政局,并公告作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由旗人民政府负责,并委托旗财政局履行非税收入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主动接受旗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旗审计局、监察局、发展改革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绩,按年度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在非税收入收支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执收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5年4月1日印发的《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乌政发〔2005〕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