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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05078 分  类:其他;其它 发布机构:乌审旗政务服务局 发文日期:2021年11月17日 名  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部分条款补充解释的函 文  号: 时 效 性:无效 内容概述: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部分条款补充解释的函

发布日期:2021-11-17   分享: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放管服"改算要求,准确、规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以下简称《规划》现就《规划》中部分条款补充解释如下:

  本《规划》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一)学校、幼儿园周围100米以内。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学校、幼儿园周围是指自学校、幼儿园正门正常出入通道口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是指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切实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规划》和本补充解释的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

  特此函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烟草专卖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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