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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W097/2021-0040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业务工作 发布机构:乌审旗农牧局 发文日期:2021年03月02日 名  称:关于做好乌审旗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函 文  号:乌农牧函〔2021〕30号 时 效 性: 内容概述: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

关于做好乌审旗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2021-03-02   分享:    下载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要求和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0〕90号)、《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和《关于做好鄂尔多斯市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精神,为做好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实施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预通知如下:

  一、项目实施内容

  一是支持合作社提升技术应用和生产经营能力。支持合作社改善生产条件,引进良种和推广使用新技术,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提升规模化、绿色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能力。

  二是支持合作社开展农畜产品初加工、仓储设施等建设。支持合作社建设清选包装、烘干、农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减少农畜产品产后损失,改善产品品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是支持合作社开展品牌提升、电子商务等建设。支持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畜产品认证,鼓励合作社创建“蒙字号”商标品牌。建设电子商务和物流服务站点,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营销能力。

  农牧民合作社在进行项目建设时,涉及用地、环保审批的,要办理有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要求;建设养殖场、农畜产品加工设施等的,要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许可,符合人畜合理分离、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食品卫生安全等相关要求。

  二、支持对象及范围

  重点支持旗级以上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及联合社,并支持多个农牧民合作社开展联合建设,避免设施闲置浪费。对带动产业扶贫成效突出的、围绕粮食等重点农产品集中连片开展社会化服务的合作社可给予倾斜。列入扶持范围的农牧民合作社须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2018年-2020年已享受项目补助的合作社,原则上不再享受同类项目补助。

  三、补助方式和标准

  在补助方式上,采取“先建设后补助”,即合作社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完成后,由旗农牧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旗财政部门向项目承担主体支付项目资金。

  在补助标准上,采取“双限”原则,适当支持。一方面,限定补贴比例上限;另一方面,实行定额补贴并限定上限。补贴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单个主体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地方财政资金适当叠加补贴。

  本次项目实施以前开建的设施、购置的设备不予补贴,列入2021年国家农机补贴目录的机械设备不予补贴。

  四、工作要求

  各苏木镇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自愿申报,确定拟实施合作社名单,填写《拟申报2021年扶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表》,并提供各实施主体相关材料(合作社基本情况及经营情况、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合作社章程、相关制度及入社成员名单、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申报项目的决议、上年度资产负债及收益情况表、合作社开户证明、项目用地审批手续证明、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等)。所有材料电子版于2021年3月6日前报旗农牧局经营管理工作站,逾期未报者视为自动放弃。每个苏木镇预报3家合作社。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农牧局经营管理工作站:李世锋

  邮箱:wsqjgz@163.com

  附件:1.合作社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2.拟申报2021年扶持农牧民合作社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情况表

附件乌农牧函〔2021〕30号关于做好乌审旗202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牧民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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