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进一步做好全旗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工作,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全面贯彻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充分发挥先进个人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在全区中小学开展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教学活动的通知》(鄂教体函〔2021〕57号)和《鄂尔多斯市教育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市教育系统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指导意见》(鄂教民发〔2018〕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22年6月在全旗教体系统内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拟表彰乌审旗教体系统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11名。
二、评选条件
1.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国家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
2.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化格局,增进共性、促进一体,尊重差异,包容多样,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和宗教观,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3.应当以“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为总目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各民族之间水乳交融的思想,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4.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带头拥护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带头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为促进全旗教体系统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5.坚持各族群众应当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建共享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氛围。
三、评选要求
1.要注重先进个人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典型性。要以会议、活动为契机,大力宣传先进个人的先进事迹,努力营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气氛。
2.按照评选标准,切实将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工作者选拔好。重点评选一线教师,充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事业。
3.为体现公平、公正原则,评选推荐的先进个人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曾受过全国、自治区、市、旗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不可继续参加评选。
5.此次评选推荐工作在旗教体局领导下进行,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单位要及时部署评选推荐申报工作,成立评选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6.经各中小学、幼儿园、二级单位审批后,于6月24日前,各推荐一名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并将推荐审批表报送教育体育局民教办111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先进个人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三号仿宋体,A4纸),附证书、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推荐审批表各一份,上报材料均需纸质版和电子版。
联系人:苏布德其木格0477—7586977;邮箱:87349204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