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股室,各执法中队,各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按照《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于开展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安全检查的通知》(鄂安监发〔2017〕55号)要求,决定开展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专项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旗范围内所有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二、检查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自改、旗安监局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时间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四、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2.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及复审记录;
3.经营办公场所是否具有产权或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5.企业无储存设施经营承诺书;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危险化学品委托运输协议,被委托方的资质证明材料;委托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件;
8.买卖双方的安全许可证件及签订的买卖合同;
9.危险化学品出货台账,包括出货发票、收发货单、委托运输单据等;
10.是否存在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是否存在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1.是否存在经营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2.是否每季度向旗安监局上报本季度危险化学品销售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
13.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检查内容。
五、工作要求
1.各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及时整改到位。
2.各相关股室、各执法中队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要求,对辖区内无储存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对公司注册地不在旗辖区内、无法联系主要负责人、拒绝提供流向记录和销售发票等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企业,下达整改指令,责令限期整改;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私设储存设施的企业,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不接受监督检查、不按时上报经营情况、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换证手续和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乌审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7日